登记期限下调 央行拟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继2017年央行对实行十年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后,近日央行再次启动了对该办法的修订工作。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新办法附则中增加了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

登记期限下调 央行拟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9-05-08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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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8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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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17年央行对实行十年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后,近日央行再次启动了对该办法的修订工作。5月7日,央行官网发布了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新办法附则中增加了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另外,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并下调了登记期限。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新增内容方面,一是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办理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参照《征求意见稿》规定执行条款;二是对《征求意见稿》所称动产和权利担保进行界定。《征求意见稿》所称动产和权利担保包括当事人通过约定在动产和权利上设定的、为偿付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债务提供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各类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许继璋表示,该项新增内容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已经有法定的登记机构,但是对于动产、权利质押等,除了股权、知识产权之外大部分无统一的法定登记机构,在无法办理统一登记的情况下,这些资产如果想质押融资则存在很大困难,因为从质权人的角度而言,无公开的渠道可以查询这些资产是否已经有了其他权利负担。登记系统从名称上而言,其登记的范围就不仅仅包括应收账款,实际上之前也在开展租赁、存货、保证金质押等的登记,但是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则出台,此次央行拟明确这些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参照相关规定适用,至少让相关权利的登记有明确的政策法规依据,相关质权人在办理登记时有最基本的依据。

(孟凡霞)

【责任编辑:刁云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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