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不能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土地流转不能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2019-11-26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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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现在在农村很常见了,一般来讲就是农户把自家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这有利于农业的规模化、现代化经营。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但是,据央视网报道,今年8月底,陆续有一些贵州修文县的村民反映,当地在没有和他们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就组织人员和机械,铲除了他们田里的作物。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允许农民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给专业大户、合作农场和农业园区,目的是改变以往的土地分散经营,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土地流转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产物,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好事,然而,政府在引导土地流转时,不时扮演了与民争利、损害农民利益的形象,导致土地流转违法行为频发。

贵州修文县强挖农田,就为土地流转提供了不良示范。其一,管你签不签协议,土地一律征收,违背了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违反了有关土地流转的原则;其二,毁坏农民原有产业,一律采用“每亩补助800元流转费”的标准,使种养专业户的产业毁于一旦;没有给农民预留生活性用地,也没有签订合法协议确保农民稳定收入,断了农民生存生活的后路。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如何把握好依法、自愿、有偿三者的关系,是一道考验政府行政能力的必选题。没有自愿就没有合法,没有有偿农民就不会自愿。因此,农村土地流转的最高原则和最高法则应该是确保农民利益。

土地流转不能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因为土地流转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农民收入。政府在引导土地流转时,既要扮演好“店小二”角色,让社会资本顺利下乡,又要扮演好“守门神”角色,维护好农民利益。土地流转之所以出现一刀切、大跃进、走弯路,根本原因是政府没有摆正自己的角色,很大程度上在为农业资本背书,从而伤害了依赖土地生存的“大多数”。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土地流转不是抢夺农民土地,而是让农民土地实现利益最大化。让土地流转给农民带来更大实惠,坚持这一出发点,土地流转就不再有阻力。

【责任编辑:刁云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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