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委员代表关注“老有所依”:聚焦税延养老保险、机构养老

医疗、养老等民生话题始终是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们聚焦的重点。韩沂建议,尽快出台新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或延长试点期限,稳步推进试点扩面扩容;调整税收优惠额度,提高政策吸引力;调整领取期税收政策,支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除税延养老保险外,机构养老亦是受关注的话题。

两会委员代表关注“老有所依”:聚焦税延养老保险、机构养老

来源: 中新经纬
2020-05-22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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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委员代表关注“老有所依”:聚焦税延养老保险、机构养老

医疗、养老等民生话题始终是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们聚焦的重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名与会代表、委员处了解到,一些保险领域的代表、委员今年带来了关于“税延养老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机构养老”等建议或者提案。

税延养老保险“叫好不叫座”

2018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五部委共同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明确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截至今年4月末,试点地区共有4.7万人投保,缴纳保费3.03亿元,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

不过,受限于试点面窄、政策优惠力度低、操作不便捷等多方面原因,税延养老保险“叫好不叫座”,受惠人群较少,与政策预期相比有一定差距,政策效应未完全显现。

究其原因,5月20日,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局长韩沂表示,一是试点政策区域窄,政策覆盖性不高;二是税收递延优惠额度相对有限;三是养老金领取时纳税税率较高。

以税收递延优惠额度相对有限为例,试点政策规定投保缴费税前扣除限额按月收入的6%和1000元(或年收入的6%和1.2万元)孰低确定,一方面1000元额度上限无法真正满足群众的养老储备需求,即使个人超额缴费也无法享受税延政策优惠;另一方面当月月收入6%的限额规定导致需逐月确认和调整缴费上限,月收入波动也会进一步增加额度计算难度,抵税操作较为复杂。个税起征点调高及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出台后,客户投保意愿进一步降低,新增投保人数大幅下降,试点地区2019年度月均新增投保人数较2018年下降88.6%,部分投保人甚至停止了缴费。

全国政协委员、原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提出五方面建议,包括加强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对运营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相关保险公司进行指导和配合;持续做好税延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跟踪数据变化;降低领取阶段税率,扩大政策覆盖人群,建议领取期75%部分领取金额适用税率从10%调整为3%;建立自动加入、缴费配比等机制,加快提升市场参与率;实现税务信息共享,简化税务申报流程。

不仅如此,截至2019年4月末,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试点期限已满,迄今未推出新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也未对原有试点政策期限予以延长,公众对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更新有较高呼声,试点地区外的群众更是期盼能尽早享受这一惠民政策。因此,进一步完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提升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民生效能已经迫在眉睫。

韩沂建议,尽快出台新的税延养老保险政策或延长试点期限,稳步推进试点扩面扩容;调整税收优惠额度,提高政策吸引力;调整领取期税收政策,支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

除税延养老保险外,机构养老亦是受关注的话题。图 视觉中国

建议将CCRC认定为养老机构

除税延养老保险外,机构养老亦是受关注的话题。近年来,国外成熟的“持续照料退休社区”(即“CCRC”)进入中国养老市场,并受到广大中产阶层的欢迎,已经成为我国养老消费升级的重要方向,对于拉动内需、扩大就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具有重要意义,不少保险公司参与其中。

不过,当前我国的CCRC还不能以养老机构的身份名正言顺地开展业务。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表示,CCRC在中国尚属新业态,由于它兼具多重功能,服务模式较为新颖,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服务分类标准并未将CCRC纳入分类范畴,导致各地主管部门对其是否应认定为养老机构见解不一。即便某些项目有幸被认定为养老机构,最终核定的养老床位数一般不超过项目总床位数的50%。

例如,泰康保险集团公司的“泰康之家·申园”实际运营床位1730张,而民政部门核定床位只有530张;中国太平保险集团的“梧桐小镇”项目已建成养老床位2600张,核定床位数只有300张左右。大量已在运营的床位处于无监管、无登记的状态,导致国家出台的一系列针对养老机构的扶持政策与CCRC无缘。

为此,周燕芳建议,民政等相关部门明确将CCRC认定为养老机构。目前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三部分组成。对于CCRC这种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娱乐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其身份尚处于模糊地带。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养老产业统计分类(2020)》(国家统计局令第30号)并无CCRC的相关定义,也没有明确将CCRC纳入“机构养老”的类别中。鉴于CCRC通常分为自理区、介助区、介护区、失智照护区等,为解决其身份认定问题,建议一种思路是在现有分类标准框架下,将自理区认定为养老公寓,将介助区、介护区、失智照护区等认定为养老院、护理院;另一种思路是对现有分类标准进行扩充,在“机构养老”大类下面新增CCRC一个小类。

此外,周燕芳建议,将养老机构备案条件真正聚焦在基本核心要素上;明确养老床位的核定依据,限制民政部门在床位核定上的自由裁量权,做到“应核尽核”;给予CCRC与非营利性机构一视同仁的政策待遇。

【责任编辑:刁云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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