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税

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提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税

来源: 山西日报
2020-06-01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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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提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5月1日至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记者点评:延缓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今年所得税,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责任编辑:刁云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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