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诠释营商环境优化的四个理由

法律界权威人士指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营商环境评分的重要的标准。(王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商业法学会副会长。

民法典诠释营商环境优化的四个理由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2020-09-18 02:30 
分享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

法律界权威人士指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营商环境评分的重要的标准。世界银行每年发布的各国营商环境报告显示,目前我国营商环境排名已跃居世界第三十一位,民法典的制订,将使我国营商环境评分再向前推进一步。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商业法学会副会长王涌认为,我国民法典是一部具有商法品格的法典,它对于营商环境的改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人分类使得我们主体的多样化得以实现;第二,民事法律行为更强调意思表示的真实和自由;第三,在物权编提高财产的效率,并且提供了许多关于融资担保的工具;第四,在合同编增加了许多新的有名合同。王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使得我国的法律制度在改善营商环境方面,面临着巨大的现实压力,民法典的制定,让营商环境优化有了法律保证。

记者:在总则中,民法典对主体采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非常具有中国特色。对此学术界也有不同声音,因为在其他国家一般采用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对此,你怎么看?

王涌:中国的民法典,承认了传统民法典中所采用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只不过财团法人的概念没有使用。实际上,财团法人就是一个公益法人、慈善法人,一般通过捐赠一笔财产,在这笔财产的基础上,按照捐赠人的意志运作,比如从事扶贫、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这些在我国的民法典中没有使用,但实际上我们有这种类型的法人,比如基金会、社会服务组织。

特别强调的是,民法典为宗教活动场所制订了一个法人制度,称为捐助法人。据调查,中国的四大宗教中只有佛教将宗教活动场所设定为独立的法人,有这种现实的需求,因为它的财产比较多,为了解决财产归属问题,必须将自己设定为法人。比如,少林寺若不成立法人的话,就无法申请注册商标。

民法典在27章合同编中规定了合伙合同。合伙合同并没有强调一定是从事商业活动,而是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这说明中国是允许人们为营利活动或非营利活动而形成一种无权利能力社团。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个非法人组织。这实际上把我国的民事主体分为三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目前对非法人组织的争议比较大,个人认为非法人组织实际上就是法人。

比较遗憾的是,这次民法典没有把信托作为一个法人主体来看,这对信托业的影响非常大。

记者:你曾说过,此次民法典所规定的意思自治法律行为,直接穿透到商事领域。具体怎么理解?

王涌: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法律行为编,高度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意思自治,这个原则在商事活动中也得以充分体现。

记者:那么,物权编又该如何认识?

王涌:物权编主要目的是提高财产运用的效率,为民营企业的融资提供更多的担保工具。最为突出的是动产担保,主要是指通过登记,类似于抵押一样(称之为动产抵押)来提供担保。最典型的是应收账款,是从《美国统一商法典》引进,完全符合中国现实,在十几年的实践中用处非常大。

民法典取消了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了空间。此外,流质流押,主要是当事人在签订抵押质押合同时,直接约定该物在债务未受清偿时,不需要经过公开拍卖,直接转让给债权人以抵偿债务,也就是不通过公开拍卖直接受偿的方法。这个方法原来是一直禁止的,这次民法典将其彻底放开了,主要宗旨是使民间融资抵押的工具更加丰富,也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使民营企业的融资更有效率。

这次民法典的最大遗憾是没有规定让与担保。让与担保在中国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担保形式,但是在我国的物权法和这次的民法典中都没有加以规定。

让与担保为什么在中国成为普遍担保形式,主要是和民营企业资金的匮乏有直接关系,所以对担保形式的严格性要求也越来越高。许多放贷人已经不满足质押和抵押,而采用了直接控制对方公司的形式。这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麻烦,因为他可能只是一个债权人,却作为公司的大股东出现,进入公司后通过股东会议等形式将法定代表人等免除,从而控制了公司,对公司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让与担保做出了规定,确定让与担保只能是债权的地位,很遗憾这次民法典没有加以规定,这需要进一步系统规定。世界银行关于民商环境的报告其实也在考察各国的法律中是否有让与担保,它作为评分的一个重要的依据,但是很遗憾这次民法典依然没有采用让与担保。

此外,民法典物权编还对一些新型的财产加以保护。

物权编还重点突出了登记制度,这对大家可能非常重要,如果财产登记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的归属不一致,这个登记是具有很强对外效应的,所以在采用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时,要充分考虑这种不得对抗第三人、失去自己财产的风险。

记者:民法典的合同编增加了大量的有名合同,其中很多合同的类型都是商事合同。能否就此谈一谈?

王涌:关于民间融资合同,在我国的民法典中采用了二元化。对于合同成立的要件有无利息,对于自然人与金融机构的融资,自然人必须借款完整、借款交付才可以成立,合同才有效。若只有合同,则不能追究借款人责任,借款人反悔也是可以的。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就没有利息。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思路。

但是对高利贷没有走二元化道路,始终还是采用民商合一,不管是自然人之间,还是企业之间、金融机构之间,采用的还是一个标准。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放贷,但什么是高利放贷,2015年规定最高的利息是24%,超过24%法律不保护。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了一个文件,要求严厉打击高利贷、放低高利贷的标准。

此外,合同编除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之外,对于有些问题进行了深度介入。比如违约金的问题,德国民法典规定违约金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商人的话,违约金高法律依然要强制执行,若是自然人之间签订的,违约金极高的话可以向法院请求调整降低。现在我国采用的还是民事规则,即使商人之间规定了巨额的违约金,也不一定得到法律的支持。

关于民间融资合同,在我国的民法典中采用了二元化。对于合同成立的要件有无利息,对于自然人与金融机构的融资,自然人必须借款完整、借款交付才可以成立,合同才有效。若只有合同,则不能追究借款人责任,借款人反悔也是可以的。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就没有利息。

(王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商业法学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刁云娇】
中国日报网版权说明: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日报网:XXX(署名)”,除与中国日报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84883777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日报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版权保护:本网登载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多媒体资讯等)版权属中国日报网(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独家所有使用。 未经中国日报网事先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给中国日报网提意见:rx@chinadaily.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