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扩展为“十地十机构”

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为进一步推动完善试点,加大养老理财产品供给,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银保监会近日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3月1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扩展为“十地十机构”

来源:人民网    2022-02-28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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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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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为进一步推动完善试点,加大养老理财产品供给,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银保监会近日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由“四地四机构”扩展为“十地十机构”。

据介绍,2021年9月,银保监会按照“审慎、稳健、探索、创新”的总体要求,选择“四地四机构”正式启动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即工银理财在武汉和成都、建信理财和招银理财在深圳、光大理财在青岛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启动以来,总体运行平稳,市场反应积极,取得良好开局,在丰富商业养老金融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知》明确,自2022年3月1日起,试点地区扩大至“北京、沈阳、长春、上海、武汉、广州、重庆、成都、青岛、深圳”十地。试点机构扩大至“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交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和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十家理财公司。其中,对于已开展试点的4家理财公司,单家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由100亿元人民币提高至500亿元人民币;对于本次新增的6家理财公司,单家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上限为100亿元人民币。试点理财公司应当在试点地区范围内自主选择一个或多个试点地区销售养老理财产品,但不得超出试点地区进行销售。贝莱德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执行《通知》相关规定。

《通知》要求试点理财公司持续优化养老理财产品方案,提高信息披露准确度和透明度,增加长期限产品供给,不得变相通过期限结构化设计规避监管要求,不得宣传养老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罗知之)

【责任编辑:刁云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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