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哪些“变”与“不变”?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此前因时因势阶段性实施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也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建立起常态化留抵退税制度。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哪些“变”与“不变”?

来源:新华网 2025-08-23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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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哪些“变”与“不变”?

新华社记者申铖

22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对外发布公告,明确了关于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多项安排。其中,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4个行业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并调整部分行业退税比例和条件。

近年来,我国持续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在业内人士看来,财税等宏观政策需要相机抉择、适时调整。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此前因时因势阶段性实施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也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建立起常态化留抵退税制度。

根据此次发布的公告,自2025年9月起,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4个行业实施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政策。对其他行业按照一定条件和比例退还留抵税额。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全额缴回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后,重新选择今后适用政策。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梁季表示,根据公告,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及房地产业的留抵退税政策保持不变。除上述行业外,对其他行业设置了退税条件和比例。

“可以看到,留抵退税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保持制造业、房地产业等领域政策的一致性和连贯性,突出对制造业、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等国家发展战略的支持导向,提升政策精准性。”梁季说。

根据公告,可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大多数行业的纳税人需在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相比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梁季表示,这样的政策安排,是对“偶发性”留抵税款的退税设置条件。“这不仅符合国际惯例,也有利于减轻征纳双方的退税管理成本。同时,纳税人未退还的留抵税额还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此外,根据公告,纳税人还可以重新选择享受留抵退税或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但一旦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梁季表示,为纳税人提供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二选一”的政策设计,一方面,给予纳税人更多选择权,让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实际择优选择适用政策,并加强风险防范;另一方面,有助于更好维护政策的公平性,增强政策协同。设置36个月内不得变更,则有利于引导纳税人理性选择适用政策,有助于降低政策实施成本,提高政策确定性。

【责任编辑:涂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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