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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股份嫌疑财务造假 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阳光股份(000608.SZ)于11月26日发布了一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及年报更正公告》,披露了该公司的主要股东“北京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实质性的控制关系,属于一致行动,但是对此,上市公司以“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为由未进行任何信息披露。最终还是广西证监局发现了此问题,并向北京辰元出具了警示函。

  存在有意隐满信息披露嫌疑

  从阳光股份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看,似乎上市公司是“无辜”的,但实际上公司只要稍微注意一下,就不难查出北京辰元与北京燕赵之间的实际控制关系。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录的信息,北京燕赵的惟一股东为“北京天兴国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而“北京天兴国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惟一股东即为“北京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们不怀疑北京辰元与北京燕赵很可能没有主动向阳光股份阐述两家公司之间的一致行动人关系,但疑点在于,曾任阳光股份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现任第六届监事会主席之职的刘建国先生恰恰担任着北京燕赵总经理一职,对于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为什么要向上市公司隐瞒这两家公司是一致行动人这层关系呢?

  笔者发现,对北京辰元而言,隐瞒了与北京燕赵的关联关系是有利于该公司的资本操作的。根据阳光股份披露的公告信息,北京辰元在2013年末时还持有阳光股份2.29%股权,而到2014年末所占股比则减少至0.49%,到目前更是将所持阳光股份完全出清,由此可看出该公司自2014年初至今是一路减持的。因为该公司所持阳光股份的股份占比并未达到5%的“红线”,因此在减持之时避免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但一旦作为持股5%以上的北京燕赵的实际控制人,则北京辰元的减持是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这并不利于其资本运作。由于与上市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其应该是很了解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而从其一路减持以来的态度看,或多或少可能知道一些上市公司经营上的问题导致其不看好上市公司。

  从阳光股份披露的2015年半年报、三季报数据看,在上半年主营业务收入还同比增长40.66%的条件下,三季度时却同比大幅下滑了48.55%,这进而导致前三季度税前利润同比下滑了38.97%。笔者发现,在这令人失望的业绩数据背后,有很多财务疑点印证了北京辰元不看好的理由。

  营业税金冲账是否合理?

  对比阳光股份披露的半年报和三季报数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上半年的累计发生额还高达3438.5万元,而到了三季报时却为-8273.9万元,这对应着该公司的此科目在第3季度单季度发生额为-11712.4万元。这样的数据表现,出现在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上面,实在是非常罕见的。

  对于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的阳光股份而言,“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中包含的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是主要构成部分,其中土地增值税又大多是在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完全清盘之后才进行清缴,而在此之前的土地增值税均为公司自行测算出来的,在测算之时还并未产生实际纳税义务,因此会体现在应交税费科目当中。

  从阳光股份半年报的“应交税费科目”余额看,高达2.75亿元,其中应交土地增值税余额就达2.41亿元。因此,阳光股份第3季度“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诡异地出现大额负数发生额,应当是应交土地增值税在最后清缴过程中,发现与公司此前自行测算的金额相差巨大,不得不进行账务冲回。

  首先值得关注的是,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政策在今年第3季度并未发生变化,也就是说,阳光股份核算土地增值税应纳金额的客观依据,并未发生过变更。在这样的条件下,该公司此前年度计算的土地增值税应纳金额,与最终实际应缴纳金额存在着上亿元的出入,这合理吗?

  而且不容忽视的是,如此大金额的税金调整,对于阳光股份的业绩表现影响是非常大的。从上述逻辑中可以看出,阳光股份是在以前年度多计提了土地增值税,而在今年第3季度进行了冲回,也即增加了以前年度的费用支出金额、降低了本年度的费用支出金额,客观上导致将以前年度的利润转移到了今年第3季度,这对于过往年度税前利润也仅能维持在数亿元的阳光股份而言,是一个相当大的业绩波动因素了。

  更耐人寻味的是,阳光股份在2014年的净利润为-5.22亿元,今年前3季度则为3807万元,如果不是金额高达11712.4万元税费冲回,难免今年再次出现大额亏损。而如果连续两年出现亏损,阳光股份将难免被冠以ST的帽子。在这样的业绩环境下,突然冒出来这样一笔上亿元的土地增值税冲回,“巧妙”地将以前年度利润“平滑”到业绩难堪的今年,这如何不令人怀疑是刻意为之?而阳光股份以前年度刻意加大了土地增值税计提比例再在关键时间点冲回,有人为操纵利润之嫌。

  现金流量数据存疑

  除了税费缴纳这一项之外,阳光股份的其他现金流量数据也存在很多疑点。例如现金流量表中“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科目,该公司在半年报中披露的累计发生金额为5750.6万元,而3季报中披露的当年累计发生额却仅有4085.5万元,这就对应着该科目在第3季度的单季度发生额为-1665.1万元。但是在正常的会计核算逻辑下,现金流二级科目不应当出现负数发生额,这些数据表现指向阳光股份针对其经营性现金流出现过非常可疑的调账。

  更何况,现金流二级科目还并非单一孤立存在,再如“投资支付的现金”科目,阳光股份在今年1季报中披露的累计发生金额为3000万元,而半年报中披露的当年累计发生额却仅有万元,这就对应着该科目在第2季度的单季度发生额为-2989.8万元。“投资支付的现金”科目是用于核算公司对外投资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如果出现了很大金额的退还,就应当指向该公司的某个涉及金额巨大的收购失败,但是从阳关股份的信息披露当中并未发现这一情形存在的依据,这就非常令人怀疑该公司现金流量数据的真实性了。

  成本结转存在矛盾

  阳光股份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所涉及的存货科目仅包括“开发成本”和“开发产品”这两个,根据会计准则的定义,“开发成本”是用于核算在建房地产项目的累计成本,一旦完工、处于可交付状态之后,便会结转到“开发产品”科目当中,直到最终房产项目实际销售出去、满足确认销售收入时,才会从“开发产品”科目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当中。

  然而,阳光股份半年报披露的存货数据却是非常奇怪的,相比2014年末的科目余额,“开发成本”在2015年上半年中没有出现丝毫变动,两期数据均为190658.9万元。这只可能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情况是阳光股份今年上半年在在建项目上的投入金额,恰好完全等同于已完工产品对外销售结转成本的金额,但是这种情况存在的条件过于极端化,真实存在的可能性却是微乎其微;更大的可能则是第二种情况,也即阳光股份在今年上半年的房地产开建项目中,既没有因未完工而结转到“开发产品”科目,同时该公司也没有针对在建项目进行后续投资建设。

  在正常的房地产会计核算逻辑下,“开发产品”科目的减少金额,也就对应着已完工产品的对外结转金额,这些对外结转要么实现了对外销售,并被体现在主营业务成本当中,要么留作自用,被计入到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科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同一会计期间内阳光股份计入的房地产开发业务成本金额,不会超过存货“开发产品”科目的减少金额。

  然而事实上,阳光股份的“开发产品”科目上半年末余额为16.54亿元,相比上年末的17.19亿元减少了6500万元,但是该公司在今年上半年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中,包含的“开发产品销售”成本却高达8583.3万元,明显超过存货“开发产品”科目余额的减少金额,很明显这不符合正常财务逻辑,那么这多出来的2000元成本又是从何而来的呢?

  预付款无法佐证

  阳光股份半年报的预付账款科目高达56465.3万元,在阳光股份的流动资产中占到了13%左右的份额,这对于以存货科目为重的房地产行业公司而言,不得不引人关注。从阳光股份的预付账款科目构成来看,主要涉及的项目为向“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预付股权转让款,余额高达43133.5万元。

  从预付股权转让款的科目定义来看,很显然这笔巨款对应的收购行为还尚未完成、收购标的的所有权还尚未正式转移,因此还不满足计入到长期投资等资产类科目的条件。同时这也就应当对应着,这笔收购资产的原持有人,也即“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尚未满足资产转让的确认条件,实际已经从阳光股份收到的这笔巨额,就应当体现在预收账款科目当中。

  然而与此同时,根据锦江股份半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该公司确认的预收账款科目全部余额仅为19770.06万元,其中还并未包括“股权转让款”类待结算款项。也就是说,这对阳光股份所披露的这宗股权收购交易,阳光股份和锦江股份的确认条件并不一致,在一方(阳光股份)认为收购尚未完成的同时,另一方(锦江股份)却认为已经完成了股权交割义务。很显然这样的数据披露是矛盾的,这其中必然存在一家上市公司是在说谎。(作者 付梓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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