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邯银监罚字[2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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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4 21: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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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监罚字[2008]7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杜新国、游丽萍、贾进举、郝玉新、吴士英、郑兴川、李保虎、苏美荣、刘荣彦、马红现、董伟、孙兆平、薛建民

单位

名称

永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赵俊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杜新国、游丽萍对永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辖信用社代办站发生案件,负有领导责任;

二、刘荣严、马红现、薛建民、孙兆平、董伟对所辖信用社代办站发生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三、永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北汪信用社原主任贾进举对其在刘固信用社任副主任兼会计期间刘固第一代办站发生挪用储户存款、白塔信用站挪用储户存款、冀尹固第一代办站挪用储户存款、北榆林第二代办站挪用储户存款等案件负有领导责任。

  四、永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苗庄信用社原主任郝玉新对该社所辖裴坡庄代办站发生案件负有领导责任;

五、永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油村信用社原主任吴士英对该社所辖第二代办站发生案件负有领导责任;

六、永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讲武信用社原主任郑兴川对该社所辖赵王固代办站发生案件、北辛村代办站发生案件负有领导责任;

七、永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岳信用社原主任李保虎对该社所辖东高固第一代办站发生案件、后高岳代办站发生案件负有领导责任;

八、永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信用社原主任苏美荣对该社协储员发生案件、在2005年前东环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违规表外放款负有领导责任,又因其它问题在公安局侦破中;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一、取消杜新国、游丽萍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年;

二、取消苏美荣、李保虎、马红现、董伟、孙兆平、薛建民、郑兴川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年;

三、取消刘荣严、吴士英高管人员任职资格3年;

四、取消贾进举、郝玉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终身;

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邯郸监管分局

作出 处罚决定的日期

〇〇八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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