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通过组合拳严防企业假破产、真逃债

来源:央广网
2016-12-27 17: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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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日前印发《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对于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

所谓逃废债是指逃废银行债务,也就是在银行业机构贷款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逃避、悬空、毁弃银行业债权的行为。

事实上,早在2013年,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就已经将9项行为,纳入认定为逃废银行债务机构标准。其中包括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损害银行债权;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授信资金的监督,损害银行债权等。

今年以来,各地打击逃废债的力度也不断增强。仅温州地区,上半年就梳理出联动监测风险企业227家,发出警示函101份,有7户企业主动提出还款计划;协调处置1860起“两链”风险,累计延缓或化解风险贷款近1000亿元。

中银协还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依法保护银行债权、打击逃废银行债务”专项行动,启动“四个一批”专项活动:通报一批,公示一批,督办一批,制裁一批。同时建立健全失信人信息共享机制与银行业失信人信息平台,起草《银行业失信人信息管理办法》。

恶意逃废债不仅直接导致银行不良资产攀升,更严重破坏了地方金融生态环境。金融生态环境不佳,资金就会逃离,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必然下降。怎样才能阻断恶意逃废债此起彼伏的恶性循环?

关于这个话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做出了点评。

刘俊海:恶意逃废债务的本质就是恶意违约,拒绝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还本付息。有的逃废债务行为,还涉嫌构成了恶意骗取贷款的刑事犯罪行为。逃废债务的严重后果有很多,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严重侵害了银行债权,也加大了金融风险程度。

二是提高了交易成本,就像有些医生为了应对潜在的医疗事故采取了一些防御式的治疗方法,增加了有关的医疗检查项目,实际上如果有一些民营企业故意耍赖,不还银行贷款,银行势必加强尽职调查力度,进一步要求以后贷款的企业提供更真实、更准确、更完整的担保手段,如此一来,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也会进一步提高。因为银行聘请律师甚至会计事务所做尽职调查的成本,最终也是按照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道理,转嫁给未来贷款的企业。

三是恶化了诚信体系,违反了契约精神。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人把银行贷款当做“唐僧肉”,产生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心理,即如果能够骗取银行贷款且不还,为什么要去还款?所以,逃废债务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再来看当前一些企业逃废债务的主要伎俩和花招,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

第一是跑路,也就是人去楼空,人离开了国内,剩下了一座空楼,公司场地是租赁来的,没有什么优质资产,其中有些人移民到其他国家。

第二是人不跑路,但是通过假重组、假改制的方式转移、隐匿和雪藏资产,把资产藏起来。虽然人还在,但跑债时老赖会说“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第三是通过虚假诉讼或者恶意诉讼的方式逃债。有些老赖故意找一些托儿,邀请自己的亲朋好友担任原告状告自己,就把自己的财产包装成了为其他人代持的财产,等到这些托儿拿到法院判决,以此对抗外地法院的执行行为。当外地的债权人银行或外地法院来执行,采取查封房地产的措施,实施扣押股权、股票的做法时,老赖会说这些财产不是属于自己的,是为别人持有的,并拿出和别人恶意串通得到的法院判决书加以证明。有时,外地法院在执行时不得不暂时中止执行程序。

第四是假破产、真逃债。当前,的确有很多民营企业是僵尸企业,应当依据《破产法》的规定进入破产程序,但也有一些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故意自我包装成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大摇大摆地逃废债务。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待遇原则,即使公司破产,股东也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导致很多债权并不能获得全额受偿。

第五是其他故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采取“三十六计”的手段,像天女散花、金蝉脱壳、瞒天过海,都是老赖常用的伎俩。

针对这种花样翻新的逃废债务的老赖现象应该采取的对策,我提出四条建议。

一是就民事纠纷案件而言,银行债权人应当及时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行使相应的诉权。遇到信誉严重贬损的企业,银行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前收回贷款。另外,对正在发生的贷款往来活动,银行应当主动停止贷款,停止结算。此外,在打官司之前,银行应当激活诉前保全措施,如果等提起诉讼后再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的强制措施就会打草惊蛇,此时老赖们早就得到消息了。同时,即便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也应当千方百计找到老赖们雪藏的财产。

二是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重典治乱,猛药去疴,对于金融诈骗行为,特别是贷款诈骗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依法侦查,检查机关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是进一步加大人民法院对银行债权的执行力度,一定要挫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阴谋。我认为,即使是对老赖代别人持有的财产,只要该财产在其名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如果的确有隐名的财产持有人,隐名持有人应当状告老赖没有看管好自己的财产。桥归桥,路归路,一定要保证交易安全,才能把法院的执行工作推向前进。

四是进一步完善信用制裁机制,加大联合惩戒失信的力度。不仅是主债务人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必要的刑事责任,担保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另外,对恶意串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和老赖们一样纳入失信名单之列,纳入“黑名单”使其意识到自己失信行为的后果,倒逼中介行业和企业界都能慎独自律,见贤思齐,择善而从,才能打造金融市场为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服务的良性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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