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迎娶”雄林新材 宽松赊销乌云盖顶

来源:证券市场红周刊
2017-01-03 18: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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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4日,红宝丽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收购雄林新材88%股权,而雄林新材也曾于2015年向证监会提交过招股说明书,意欲登陆创业板。本次交易完成后,红宝丽将直接和间接持有雄林新材100%股权。

对于曾欲IPO的雄林新材,《红周刊》记者在查阅红宝丽发布的并购草案以及雄林新材2015年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后发现,其财务数据有异常之处,不仅营收存疑,且宽松的赊销模式也为公司招来多起诉讼。

雄林新材营收存疑

数据显示,雄林新材营业总收入在2014、2015年以及2016年1~9月分别为28353.05万元、29211.13万元和20513.48万元,2014年和2015年分别同比增长了8.70%和3.03%,从营收增长趋势看,其同比增速出现下降,而就在这数据下降的背后,《红周刊》记者发现其财务勾稽关系存在异常。

并购草案披露,2014年雄林新材的营业总收入为28353.05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由此推算,当年营业收入与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为33173.07万元,从财务勾稽关系看,这意味着当年收到的与之相关现金与应收债权(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的增加金额应该与之大致相等才对。然而相关数据却显示,2014年反映其现金收入情况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25991.31万元,相较营业收入与增值税合计金额少了7181.76万元。剔除当年预收账款金额变化不大因素,当年新增应收债权金额至少应该在7000万元左右才对,可草案给出的数据却是,2014年雄林新材应收票据略有减少,应收账款新增金额仅有1842.81万元,两个数据合计相较7181.76万元的理论新增金额少了5300多万元,几乎接近雄林新材全年营业收入的五分之一。

同样,雄林新材2015年营业收入为29211.13万元,再算上17%增值税的影响,合计金额为34177.02万元,与当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28374.86万元相比(预收账款影响金额很小,忽略不计),其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的理论新增金额应该有5800多万元,然而从公司披露的相关数据看,其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合计新增金额仅约为2300多万元,相较理论新增金额少了3500万元。类似的,2016年1~9月份数据也出现同样情况,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超出收回的现金和形成的债权金额也有2300多万元。

雄林新材连续数年营业收入均得不到现金及债权数据的支撑,这难免让人对其披露的营业收入数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考虑到在本次收购中雄林新材的估值评估采用的是收益法,这意味着如果前述推断的营业收入数据存在不实,则目前选用的估值结果就存在被高估的嫌疑。

红宝丽“迎娶”雄林新材 宽松赊销乌云盖顶

  宽松销售政策存在回款风险

在并购草案中,红宝丽表示雄林新材产品的销售以赊销为主,货款在产品销售后的约定期限(信用期)内进行结算,现款销售的比例较低。而雄林新材也根据下游行业特点,结合客户信用、市场地位、合作关系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其赊销以及信用期长短。

从草案披露的数据看,雄林新材的这种赊销模式使得公司应收账款规模越来越庞大。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达到9073.10万元、11250.47万元和12540.7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高达32.28%、39.13%和62.54%。而在同期,红宝丽自己的应收账款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则分别仅有15.05%、14.75%和24.03%。显然,雄林新材的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是值得让人注意的。

雄林新材应收账款规模的不断扩大,且同比增速已超过了自己营收增长速度,其结果只会导致应收账款周转率的越来越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仅为3.48、2.87和1.72,相比其并购草案中选取的佛塑科技、南洋科技、双象股份、双星新材、裕兴股份、东材科技、福斯特七家同行业公司,雄林新材的这一比例不仅在八家公司中最低,且还远低于其他7家公司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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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雄林新材的销售政策,并购草案披露:“雄林新材应收账款的形成主要源于其对客户的赊销政策:对于合作关系稳定的客户一般给予1至3个月的信用期,对部分信用良好的客户给予3至6个月的信用期;公司对小客户或新增客户,一般给予1个月以内的信用期。由于雄林新材拥有良好的客户信用管理体系和经验,其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中,85%以上余额均系账龄为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从此内容看,雄林新材给客户的信用期最长为6个月,这意味着公司回款状况应该还不错,可实际情况却是恰恰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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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草案提供了雄林新材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报告期内,晋江市昂斯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昂斯”)和汕头市昂斯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昂斯”)为同一实际控人控制,始终是雄林新材的第一大客户,对于这样的能连续几年稳坐其大客户“头把交椅”的公司,在雄林新材的眼中,应该属于信用良好的客户。可实际情况是,截至2016年9月30日,雄林新材对晋江昂斯实现的销售额为1322.56万元,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为6.45%,按其应收账款政策最长6个月信用期为标准,假设雄林新材对晋江昂斯的销售款一分钱也没有收回来,那么其所形成的应收账款最高也不应该超过1322.56万元。可从红宝丽2016年12月24日披露的雄林新材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来看,该公司对晋江市昂斯鞋材贸易有限公司形成的应收账款金额却高达1436.96万元,占其应收账款合计数的10.73%,应收账款金额竟然超过销售额100多万元。

除了晋江昂斯外,汕头昂斯也存在类似的情况。截至2016年9月30日,雄林新材对汕头昂斯实现的销售金额为561.92万元,占其营业收入的2.74%,然而就在同一时间,其对该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却高达946.50万元,超过销售金额480多万元。

在并购草案中,公司并未披露具体客户的应收账款账龄,因此我们无法确定雄林新材对上述两家客户应收账款金额的账龄,但是在逻辑上,其账龄应该是该客户超过信用期未结款所形成的,否则就无法解释应收账款超过销售额的现实,而如这样,对自诩“拥有良好的客户信用管理体系和经验”的雄林新材来说,又无疑在表述上是自相矛盾的。既然公司的第一大客户都存在远超过信用期结款的情况,那么,公司的其他客户的回款情况也很难排除没有类似情况出现。

并购草案披露,截至2016年9月30日,雄林新材对第五大客户深圳市建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额为452.22万元,应收账款金额354.36万元,应收账款占当期销售额的比例近80%。而对第三、第四大应收账款客户东莞市康诚鞋材有限公司和荆门市康鼎鞋材有限公司形成的应收账款金额则为373.38万元和361.94万元,考虑到这两家客户不在雄林新材前五大销售客户名单中,这意味着雄林新材针对这两家公司的销售额应该也不会超过452.22万元,而如此以来,则意味着针对这两家客户的应收账款占当期销售额的比例也均超过了80%。

雄林新材采取如此宽松的赊销办法,表面上看对公司营收增长有很大帮助,但这同时也意味着公司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会随之提升,在公司所披露的多起诉讼案中,其案由也均与公司采取过度宽松的赊销政策有关。

并购草案披露,报告期内,雄林新材尚未完结的买卖合同诉讼案件就多达13起,然而这还不是其诉讼案的全部。从其2015年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来看,还包括东莞市鹏骊达鞋业有限公司、东莞市福曜实业有限公司等数家公司的诉讼。此外,记者从天眼查官方网站查到的信息来看,公司还有数起尚未披露的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其与刘大益的买卖合同纠纷、与谢世佳的买卖合同纠纷、与东莞市拓源实业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等(详见附图),虽然这其中有一些诉讼已经按撤诉处理,但仍可看到这些案件的起因多与公司宽松赊销政策下的买卖合同有关。仅由上述诉讼案由看,公司在营销过程中采取过度宽松的赊销政策还是存在一定财务安全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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