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6〕24 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01-06 18: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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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

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朝晖路17 号

负责人:金乐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涉嫌虚构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一案进行了调查、

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5 年1 月至2016 年6 月,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下辖奉化支公司、

城区支公司和江北支公司通过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88.29 万元。时任奉化支公司负责人林永新、

城区支公司及江北支公司负责人张频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清单、财务凭证

复印件、银行资金往来清单、任职文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

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一十

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六

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19

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央财

政专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6 年12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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