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6〕35 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01-13 15: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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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孙建德

身份证号码:33022219570703****

职务: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

险宁波分公司)总经理

住所: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8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都邦财险宁波分公司涉嫌虚构中介业务的违法行为一案进行了调

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

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都邦财险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5 年1 月至2016 年6 月,都邦财险宁波分公司通过华凯保险销

售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58.27 万元。分

公司总经理孙建德、副总经理朱天旗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都邦财险宁波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清单、财务凭证

复印件、银行资金往来清单、任职文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

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都邦财险宁波分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一十

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七

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孙建德警告,并处罚款3 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央财

政专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6 年12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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