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2017-02-06 20: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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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提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等重大决策,并明确要求“加快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不断加强,各地通过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夯实了农业发展基础,维护了农民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仍然面临建设布局散乱、用地粗放低效、公共设施缺乏、乡村风貌退化等问题。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也对土地利用规划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当前,迫切需要通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细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统筹合理安排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以适应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要求。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统一部署安排,积极研究探索,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农村土地利用供给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更加注重满足质的需求转变,为农村地区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做好服务和保障。

二、扎实有效做好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一)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引导村民委员会全程参与。

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整治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保护的地方,应当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其他地方要明确推进时间表,结合实际有序开展。

(二)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要按照“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要求,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统筹考虑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等相关规划的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农村经济发展、耕地保护、村庄建设、环境整治、生态保护、文化传承、基础设施建设与社会事业发展等各项用地;落实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具体地块;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的管控,优先保障农村公益性设施用地、宅基地,合理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提升农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科学指导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遵循“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理念,整体推进山水林田湖村路综合整治,发挥综合效益;强化对自然保护区、人文历史景观、地质遗迹、水源涵养地等的保护,加强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治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域内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规划期限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规划范围可结合当地实际,以一个村或数个村进行编制。规划基数以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和控制,进行补充调查确定。规划编制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充分运用遥感影像、信息化、大数据分析等先进技术手段,切实提高成果水平。鼓励大中专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方面的青年志愿者,为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三、规范村土地利用规划成果

(一)村土地利用规划成果由规划图件、表格和管制规则组成。规划图件宜采用1∶2000比例尺或精度更高的数据制作,包括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村土地利用规划图,以及根据需要编制的其他规划图件。规划表格包括规划目标表、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重点建设项目表等。规划管制规则包括耕地、宅基地、设施农用地、公益性设施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不同用途土地的使用规则。

(二)村土地利用规划图上应当标明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农村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益性设施等用地范围;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其他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的位置和用地范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一般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范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增减挂钩项目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区等范围。

四、坚持村民主体地位

做好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坚持村民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村民真正参与到规划编制各个环节。要通过实地踏勘、入户调查、资料收集等方式开展调查,摸清村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土地资源利用状况,了解村民生产生活现状、实际需求与发展愿景等,全面准确掌握村域建设发展总体情况;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村民意愿,合理安排各类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规划成果要通过征询、论证、听证、公示等多种途径,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建议,使村土地利用规划成为实现村民意愿的载体和平台。

五、严格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

(一)规划成果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规划成果经批准后,应当在规划区域内予以公告。

(二)村土地利用规划一经公告,应当作为土地利用的村规民约严格执行。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按照村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意突破或修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规划的,应制定规划修改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同意,确保规划的严肃性。

(三)各地区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总体部署,以村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加大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重点支持农村产业发展;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用好土地综合整治平台,引导聚合各类涉地涉农资金,整体推进山水林田湖村路综合整治,让农村成为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

各地区可结合实际,细化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要求,适时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估,及时总结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方面的经验。

本指导意见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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