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保监罚〔2017〕17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7-07-24 16: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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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保监罚〔2017〕17号

当事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财险潍坊中支”)

地址: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168号

主要负责人:杨俊鹏

当事人:鲁文涛

身份证号:37072119741127XXXX

职务:时任英大财险潍坊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当事人:杨清明

身份证号:37072719661026XXXX

职务:时任英大财险潍坊中支总经理(2015年9月已调离)

当事人:韩涛

身份证号:37070219790319XXXX

职务:时任英大财险潍坊中支综合部临时负责人

当事人:杨长浩

身份证号:37078119870909XXXX

职务:时任英大财险潍坊中支工作人员

当事人:崔昭

身份证号:37070219901025XXXX

职务:时任英大财险潍坊中支工作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英大财险潍坊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英大财险潍坊中支、鲁文涛、杨清明、韩涛、杨长浩、崔昭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英大财险潍坊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财务业务资料不真实

(一)通过员工个人银行卡归集账外资金。

英大财险潍坊中支时任主要负责人杨清明(2015年9月调离)、鲁文涛是对该项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报销虚假业务费用。

英大财险潍坊中支时任主要负责人鲁文涛是对该项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代理业务手续费不真实。

英大财险潍坊中支时任主要负责人鲁文涛是对该项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2017年1月5-6日,英大财险潍坊中支在提供给我局检查组工作使用的会议室内安装录音设备,窃听检查组调查谈话及工作交流内容,妨碍检查组依法监督检查。

英大财险潍坊中支时任主要负责人鲁文涛是对该项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涛、杨长浩、崔昭是该项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清单明细及资金情况说明、部分财务凭证复印件、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保险专业代理协议》及补充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发后,英大财险潍坊中支、鲁文涛、杨清明、韩涛、杨长浩、崔昭分别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局经复核认为:当事人在申辩意见中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对于上述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财务业务资料不真实,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英大财险潍坊中支罚款45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杨清明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鲁文涛警告并罚款7万元。

二、妨碍依法监督检查,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英大财险潍坊中支罚款45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鲁文涛撤销任职资格;对韩涛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杨长浩、崔昭分别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保监局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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