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宅楼不得用来设置户外广告

作者:仇惠栋 来源:扬子晚报
2012-08-14 11:40:00

南京城市管理的一部总纲领――《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草案)》昨日起公开征集立法意见。违建、绿化、停车……这份条例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作出了一系列详细规定。相较以往和同类城市,南京首提“城市治理”理念,“柔性管理”和“公众参与”写入城市治理的原则。广大市民即日起至8月17日前可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查询条例草案原文,提出意见。

从“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

南京原有40多部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城市管理也存在政出多门、职责不清、法条陈旧等问题,这一份条例草案则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整合提炼和修订,是一部立足城市管理的龙头法。其内容涵盖了建(构)筑物管理、市政设施、绿化、户外广告、建筑垃圾、市容环卫、道路交通、停车管理、公共客运、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11个领域。这一条例将提交南京市人大常委会表决。

此次,南京市提出了城市治理的新名词。南京市法制办负责人解释道,其中蕴含的是从“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的理念更新。城市管理相对更强调单方性、高权性、强制性,城市治理则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为核心,有更强的民主性、开放性、互动性。

成立城市治理委员会市长担任主任

城市管理涉及众多部门,为了协调统筹各方,南京市将成立一个城市治理委员会,其职能是:指导、组织协调、监督、考核有关部门的城市治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之间以及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对城市治理中的重大事项处置作出决定。

这一机构由涉及城市治理相关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市长担任。为了增加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这一意见草案明确,城市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经城市治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城市治理委员会设专家委员和市民代表委员,产生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专家委员、市民代表委员有参与城市治理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的权利。城市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治理条例4大重点

1违建

查处违章建筑实行“首查责任制”

利用违建或擅改房屋性质开店,不得核发执照

举报违建究竟归谁管?部门之间常会出现互相推诿,而举报的市民更加不明就里、一头雾水。这次条例草案就试图采用“首查责任制”解决这一投诉无门、部门之间踢皮球的痼疾。

根据规定,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首查责任机关,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在处理决定做出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责任机关。这样一来,第一个“接球”的单位必须接下投诉,不得“转踢”,而是内部转接解决这一问题。

这一条例草案规定,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应当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此外,针对违章建筑里的店铺商家,这次条例草案也做出相应规定。条文明确:利用违法建筑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性质从事商业活动的,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有关许可证件、执照。

2绿化

毁绿每平方米罚款500-1000元

一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将列入永久性保护绿地名录

在城市绿化保护方面,这一条例草案要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对于大片绿地,这一条例草案还给予了特殊的保护政策:已建成绿地的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为永久性绿地,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中的树木都将一律得到严格保护,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这一条例草案规定,申请移植或者砍伐城市窗口地区、重点路段和主干道行道大树数量较多,涉及城市重大公共利益的,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破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的行为,这一条例草案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导致不能恢复绿化用地的,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一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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