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差旅费区内280元/天、区外300元/天以内免缴个税

作者:雷倩倩 来源:南国早报
2012-08-21 09:07:00

8月20日,记者从自治区地税局了解到,近日,地税部门已对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进行调整。调整后,员工在实行包干办法发放差旅费的单位,区内出差获差旅费的额度在280元/天以内、区外出差300元/天以内的,可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自治区地税局所得税处工作人员介绍,差旅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此次调整之前,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单位,若对区内出差人员发放的差旅费每人超过100元/天,区外超过150元/天,超出部分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调整后,若单位对工作人员出差补助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广西区内出差,每人每天6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若企业单位对单位人员出差补助实行差旅费包干使用办法的,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后,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28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300元。该工作人员表示,因为城市间的交通费用,尤其跨省间的交通费往往额度较大,实行差旅包干使用办法,将其城市间交通费用算在包干总额显然不合理,所以允许纳税人凭合法凭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在某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林女士对调整后的政策拍手称快。林女士常年出差在外,最长一次曾连续两个月待在外地。林女士告诉记者,她所在的单位正是按照包干的办法给员工发放差旅费,区内每人每天250元,区外300元。“这是去年单位进行的调整。”林女士说,这两年出差明显感到物价的变化,比如,在广西县城里,100元基本能住上相对干净设施齐全的私人旅馆,但在城市里,连锁酒店不带窗户的经济单人房大约需要150元/天,而交通成本也在上涨,“按照100元/天的纳税额度,有些吃不消。差旅费纳税额度的调整对我们而言确实是利好消息”。

林女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若按一个月在区内出差15天计算,林女士可获差旅费3750元。按照老规定100元/天的限额计算,林女士的差旅费中有2250元需要计入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目前,林女士扣除“五险一金”后的收入为4250元/月,那么,按照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当月需缴纳195元的个人所得税。限额调整后,林女士每天所获250元的差旅费无须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只需缴纳22.5元的个人所得税,前后相差172.5元。

据了解,目前对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规定执行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按规定取得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有关出差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