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FESCO公布外籍人在华就业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2-09-12 15:04:40

随着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员来华就业,外籍人员纳税问题越来越成为用人单位比较关注的问题。但对于来华就业的外国个人以及有关企业而言,该等外国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着实令人头疼。这主要是因为影响外国人在华个人所得税之因素繁多,例如是否构成中国居民、工资薪金支付地、劳务和劳动实际履行地、在华逗留时间以及外国企业是否构成在华常设机构等等。近日,深圳涉外就业专业服务机构深圳市菲斯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SZFESCO)向社会公布了详尽的外籍人员在华就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国来华工作人员个税起征点

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四千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外国来华工作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本通知第(一)项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0189号)

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购买的房屋可以提取折旧计入费用,租房的租金可列为费用支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88]财税外字第21号)

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津贴可不计税

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属于外国公司、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公用款项,如差旅费津贴(住房费、交通费、邮电通讯费)、公用经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等,由派遣公司、企业了具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摘自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81]财税字185号)

多项政策照顾外籍人

1, 无偿援助我国的外国专家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 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来华定居个人所得税优惠

3, 驻华使、领馆内人员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4,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洗衣费不征个人所得税

5, 外籍雇员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 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7, 外国投资者股息所得免税

8, 外籍个人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的征税

10,       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

1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2,       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深圳菲斯克(SZFESCO

深圳市菲斯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SZFESCO)是深圳地区最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过多年人力资源服务实践,精准把握客户的需求,形成了薪酬福利服务、人事事务外包、人力资源派遣、人才招聘服务、劳动法律服务、商务配套服务六大服务产品体系,已为2000多家跨国企业、外资企业、本土企业提供了优质的人力资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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