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现金分红衡量基准 低于30%要说明

作者:何川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2013-01-08 08: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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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现金分红有了衡量基准

低于30%要说明,超过50%为高水平

本报北京1月7日讯 记者何川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今天对外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记者提问时表示,要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分红机制,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据介绍,《指引》设置了现金分红水平的衡量基准,将30%和50%分别作为平均分红水平和高分红水平的衡量基准,在此基础上,针对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约束性措施和鼓励性措施。

《指引》还提供了固定金额政策、固定比率政策、超额股利政策、剩余股利政策四种备选分红政策,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鼓励上市公司在现金股利之外采用现金回购股份等方式回报股东,建立起合理和多样化的回报机制。

《指引》制定了一系列鼓励上市公司提高现金分红水平的措施,如将上市公司持续现金分红水平或社会公众股东对其现金分红政策的满意度,作为选取相关指数样本股的重要考量指标,在上交所职责范围内对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情形时给予“绿色通道”待遇及相关支持等。同时还加强了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外部监督,鼓励社会第三方对公司各年度的分红能力和水平予以评价和披露,上交所也将发布现金分红年度研究和评价报告。

该负责人表示,立足于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自律监管职能,本次《指引》并非强制公司分红,而是倡导现金分红的最佳行为规范,具体分红政策将由上市公司根据其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和实施。同时《指引》强化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明确披露有关现金分红政策的详细信息,并规范上市公司的分红决策程序,引入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决策的外部约束机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提醒沪市上市公司在确定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之前,应当对自身情况进行充分评估,通过公开征集意见或召开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关于现金分红方案的意见。上市公司无法按照章程既定的或已披露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2012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采用剩余股利政策的公司,应关注按《指引》要求口径计算的分红比例是否低于30%,若低于30%的,应根据《指引》的要求披露相关事项。

据了解,为避免增加上市公司运作成本,《指引》本次不作强制性规定要求上市公司照此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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