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细则规范电瓶车 只准带囡不能载老婆

作者:张建群 李一能 庄键 来源:东方网
2013-02-06 12: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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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旧办法11年后首次修改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于2001年9月12日由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11年来,对加强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本市非机动车状况已发生了巨大变化,11年未经修改的法规已经不适合当今城市交通的发展。

据统计,2001年本市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总量约为670万辆,其中自行车627万辆,占非机动车总量的93.7%;电动自行车仅为1.8万辆,占非机动车总量的0.0027%。但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数量飞速增长,已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此外,据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的统计,本市目前超标、无牌无照的电动自行车约有350万辆。同时,本市尚有27万辆燃气助动车、2.1万辆人力三轮车、1.4万辆残疾人专用车,以及油电混合动力车、踏板车、微型燃油车、老年代步车等层出不穷的新型非机动车。

由于非机动车总量庞大、种类繁多、行驶速度差异大,而且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闯红灯”、“逆向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成为影响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问题,广大市民对此也反映强烈。为此,政府部门有必要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对《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和通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亮点

生产销售环节纳入管理

新《办法》的另一项明确的改变,就是将生产销售非机动车也纳入了管理办法的监管范围。新办法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以及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汽油机排量等重要标准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本市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未纳入合格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合格产品目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编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新《办法》在“法律责任”一项内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销售未纳入合格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而且拒不退货、更换的;违法销售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还规定了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行为的法律责任。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据业内人士介绍,超标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等非法车辆之所以屡禁不绝,和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环节缺乏监管有关,交警部门的处罚只能治标,但“源头”还在源源不断地生产销售非法车辆,使得“黑三轮”等违法车辆泛滥成灾,新《办法》的这项修改,有望使得管理部门得以从源头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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