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晚报:不要误读“大病医保须缴个税”

作者:张枫逸 来源:东方网
2013-02-06 12: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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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2月6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通过官方网站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有纳税人咨询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服务司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因此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去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发布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之后再进行第二次报销。在政策深受社会舆论好评的同时,大病保险也随之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词汇。如今,“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缴个税”的消息再次触动公众敏感神经――难道救命钱也得交税?网络上对此呈现一边倒的质疑声。

其实,这属于误读。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大病保险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既然个人不需要缴费,也就不存在是否需要缴纳个税的问题。事实上,“大病医保须缴个税”所指的并非大病医疗统筹,而是商业性大病保险。

大病统筹提供兜底性的基本医疗保障,以避免更多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此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政策限制。包括保障范围较小,免赔范围较大;要求定点医院,选择余地小;先看病后报销,经济压力较大。商业医疗保险则是由个人缴纳保险费,完全依靠个人意愿,依照个人风险情况量体裁衣、自由选择的一种保险,具有参保门槛低、就医渠道多、保障范围广等优势。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有过一个形象的比喻:政府统一购买的大病医保类似于“交强险”保障基本需求,商业性大病保险则属于“商业险”满足个人的个性化需求,比如享受单人病房、去昂贵的私立医院等。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商业性大病保险作为辅助医疗保险,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自然不在免税范畴之列。实际上,不仅大病保险,各种商业保险都应依法缴纳个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就明确指出,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购买大病保险等商业险的,往往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和家庭,希望获得更充足、更全面的保障。 “大病医保须缴个税”,恰恰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但民众之所以对常识性的 “大病医保须缴个税”产生误读,有两个原因:一是不少民众对国家征税政策和“大病医保”不太了解,混淆了两种性质不同的“大病医保”,同时,对于关系个人收入的个税征收有着天然的敏感,而税务部门的政策解释却又不够及时、清晰;二是反映出民众对医保政策能进一步完善的期待,大病医保应尽快实施,并在实施中扩面提质,让百姓摆脱“因病返贫”的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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