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发明"模式:创新天使还是魔鬼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3-04-11 07:32:00



参会代表在中国专利信息年会2012展示厅交流。C FP供图


高智发明(Intellectual Ventures,以下简称IV)是全球最著名的专利投资公司,通常这类不直接生产和使用专利,主要以购买方式获得专利并利用诉讼或授权等方式行使专利所有权的机构被称为NPE(Non- PracticingEntity,非专利实施实体)。在国外,NPE还与“专利怪物”、“专利海盗”、“专利蟑螂”等恶名相联系。近年,高智发明经营模式已经引起各国普遍重视并为此制定保护策略。2008年美国高智发明进入中国,大量收购专利,对我国科技成果管理造成冲击……

  2008年,高智发明进入中国市场,随后积极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接触,资助科研人员从事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近年来,我国专利增长较快,其中不少受到国家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但是,受专利自身质量不高和专利开发利用水平较低的影响,相当多的专利还处于休眠状态,N PE收购这些休眠专利后极有可能反过来对我国企业发起专利诉讼,因此,以IV为代表的国外N PE在我国的商业活动不仅可能给我国企业的发展制造陷阱,也可能造成财政科技投入形成科技成果的流失。

  高智发明经营模式

  专利购买是N PE的基本业务,也关系到N PE是否能够成长壮大。IV通过其专利投资基金购买各种专利,目前该公司已经拥有三万多件专利,其中大多数是通过购买方式获得的。IV还通过一些“影子公司”购买专利,这些影子公司表面上与IV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但IV是实际的出资人,操纵这些公司的资金和业务。此外,并购科技型企业也是IV的专利购买的一种方式。

  IV通过其发明开发基金选择发明领域和技术构思符合IV要求的发明者进行资助,并对相应的发明申请专利,该经营模式是IV进入亚洲国家普遍采用的策略。IV的科学发明基金用于资助IV专职研究人员从事发明创造。

  N PE最为外界诟病的是其专利诉讼,IV的专利诉讼方式包括三类,其“借壳诉讼”因具有高度隐蔽性而遭到更严厉的批评。

  1、借壳诉讼。《纽约时报》报道,IV隐藏在1100多家壳公司背后发起专利诉讼威胁。IV通过这些壳公司发起诉讼的一个典型案例是绿洲研究(O asisR esearch)诉A drive案。2007年,IV从发明人Craw ford处购买了6项发明,2010年7月30日IV将这些专利卖给成立仅12天的绿洲研究,一个月后绿洲研究以C raw ford的专利及一项当年7月授权的专利向A D R IV E、A T& T等18家业务涉及云计算的服务商发起专利诉讼,即O asisR esearch诉A drive案。表面上IV并未参与诉讼,但被认为是绿洲研究的背后操控者。

  2、直接诉讼。2010年以来,IV开始“亲自”发起诉讼,且诉讼对象均为知名企业。该公司在诉讼中声称为诉讼中涉及的专利购买了大量资产并为个人发明者支付了“数亿美元”,同时公司通过授权企业使用专利获得了数十亿美元收入。2010年底,IV就所拥有的4项专利向9家公司发起侵权诉讼;2011年7月,IV再次就其掌握的5项专利发起侵权诉讼,这次的被告阵容更加强大,包括了12家世界知名公司;2011年10月,IV又以6项专利侵权为由向摩托罗拉发起诉讼。

  3、诉讼威胁。IV曾威胁包括黑莓生产商R IM、三星和H T C在内的多家企业,称将对它们发起专利诉讼,这些企业考虑到法律纠纷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公司声誉损失而被迫与IV达成专利授权协议。从专利授权协议中,IV获得了高额经济回报,但IV通常回避谈及为此获得的收入,而有关企业也都拒绝对协议发表评论,因此难以获得确切的数据。

  专利保险是指企业通过交付一笔专利费用的方式,与IV结成专利同盟,IV则为企业提供巨型专利保护伞,当企业面临专利侵权诉讼时,IV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专利为“被保险”公司提供一个可以绕开原告主诉专利的专利池,从而避开专利诉讼。据IV中国区一名高层人员介绍,这一业务目前成长速度较快,在实践中面临诉讼的公司通过购买IV的这种专利保险不仅可以绕开专利诉讼的专利池甚至会形成对原告主诉专利的反诉。

  高智发明在行动

  2007年,IV进入亚洲市场,目前已在日本、韩国、印度和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在新加坡设立地区总部。2008年IV进入中国后,一方面大量购买专利,另一方面在诸多高校设立高额的发明基金研究项目支持大学教师从事科研并申请专利,此外,还大范围推广其“发明人计划”,面向社会搜集专利。

  IV中国区一位高层透露,IV在中国大学已接触过的技术超过1000项,其中不少成为其“知识产权资产”,目前,中国已经成为IV“专利库存”的第二大来源国。

  通过资助发明者并协助发明者申请专利是IV在国内广泛开展的活动之一。根据不完全统计,IV至少与上海交大、华东理工大学、苏州大学等合作推出了不同名目的“创新基金”,资助学校教师对其研究进行深化并帮助其申请专利,根据协议IV对这些专利享有独占许可权。由于这类资助具有力度大、申请流程简单、评审宽松等特点,吸引了很多教授。

  IV进入中国后加强宣传,积极接触政府、产业以及研发机构,突出其对创新的支持,树立正面形象。媒体常会看到IV及其衍生公司的管理层与政府、企业和高校接触的报道,如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国家核电技术公司、清华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等,此外IV还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活动,如协助组织北京发明创新大赛,参加A PE C智慧城市与智能产业高端会议等。

  高智发明的冲击

  目前,我国已成为IV第二大专利来源国,而且这种趋势还在继续。虽然,IV购买专利并对其进行商业化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专利的价值,但如果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边界无法清晰界定,IV购买的专利就可能造成专利流失现象,对于与国家财政科技资金有关的专利流失则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专利投资公司获利的主要手段是授权专利与专利诉讼赔偿,随着我国企业国际化进程的逐渐加快,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专利投资公司关注。近年来,国外专利投资公司发起并涉及我国企业的专利侵权诉讼也呈上升趋势。虽然,中国企业遭遇专利投资公司的专利诉讼并不多,相关的专利投资公司也都是小型公司,但由于中国企业缺乏专利诉讼经验,且无法承担高昂的诉讼费,最终的诉讼结果往往是与N PE达成协议支付高额专利授权费用,甚至还被迫将自己的专利授权N PE代理。

  IV等在中国的活动在造成专利流失和企业专利纠纷的同时,也暴露除我国科技成果管理和应用的问题。首先,科技成果管理体系还不健全。目前,除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对科技成果管理进行了基本规范,其他各类财政科技资金通常仅对资金投入、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未对成果管理制定专门规定。目前,部分财政科技资金形成专利质量不高是专利管理工作得不到重视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对于拥有庞大专利池的N PE来讲,任何专利都可能具有重要商业价值,一旦这些专利参与到对我国企业的专利侵权,那么由于专利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将是巨大的。

  其次,科技成果转移困难。为推动科技成果转移,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成果转移依然面临各种困难。如科技成果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分离;有关收益权的规定相互矛盾;国有无形资产管理方法老化;企业转化事业单位专利面临灰色成本等现象,均阻碍了科技成果的顺利转移。

  第三,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机构少。我国科研机构和企业数量巨大,但是并没有能够将科研和市场衔接起来的专业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国外很多科研机构都有运营高效的专门成果转化队伍,但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成果转化机构的成果发现、管理、转移和转化水平还不高。

  探索专利转移转化新路

  IV的活动对我国财政科技支持形成科技成果的流失造成了潜在的威胁,有可能造成国家财政科技资金使用不利和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后果,也给我国产业发展,特别是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带来巨大的专利陷阱。为此,我国应采取措施,防止科技成果流失,保护本国产业的成长,探索专利转移转化的新模式,提高专利的应用水平。

  虽然一些财政科技资金形成的专利质量不高,但为避免这些专利被国外“专利怪物”利用,目前的科技成果管理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因此,除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及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外,其他受国家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也应制定相应的成果管理规定,并配备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的管理和维护。同时,还应认识到专利商业化的积极作用,简化专利转移环节,降低成本,消除阻碍科技成果转移的政策法律障碍,切实落实专利转移税收优惠措施,促进更多专利进入市场。

  目前,我国的专利服务机构主要是专利代理,专利的开发应用发展缓慢,造成很多专利因独立存在而无法发挥作用。因此。国家应大力推动专利服务机构建设,加速专利的流转,在专利市场中与国外N PE开展竞争。为此,一方面应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已有相关机构的基础上成立专门专利服务机构,另一方面也要出台政策鼓励专门专利服务机构设立,特别是注重发挥社会资本贴近市场的特点,对民间资本参与设立专利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拓宽专利流转的渠道。

  吸取国外经验,推动专利投资公司成立,一方面有利于我国科技成果的管理,另一方面也为企业提供专利诉讼支持。促进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从事专利投资,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中设立专门用于专利转化的子基金,吸引民间资本参与专利服务机构的设立,提高专利与市场对接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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