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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超150位国企高管落马 金融系统成犯罪重灾区

人民网 2014-12-17 10:41:51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预发布(三)

  企业家犯罪报告这六年

  吕斌

  前五份沉甸甸的报告,意味着千余位曾经叱咤商海的弄潮儿,不幸沦为阶下之囚。如今,第六份报告即将出炉。

  我们无意对任何触犯刑法的企业家表露轻蔑之意。相反,我们内心困扰、挣扎、疑惑。

  这正是我们坚持第六年发布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主要原因。与大多数读者一样,我们希望通过历年的统计、分析与归纳,找到为何那么多优秀的企业家会涉案?为何曾经优秀的企业在企业家涉案后会一蹶不振?为何在依法治国已成为治理主流的当下仍有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不断曝出?为何体制与机制仍需完善?为何部分企业经营者仍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

  年关将至,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今年发布主体变更为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和中国青年报社舆情监测室即将联合发布《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以下简称《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我们与众多读者一样,期待着报告的再度推陈出新。与此同时,我们愿与业内专家及读者分享这六年来的心得,不为其他,只为在这节点之时,与诸位共勉。

  第六份企业家犯罪报告

  在今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撰写中,我们无意追求数字上的迅猛增长,因为我们知晓,影响企业家犯罪数量上升的因素,并非单一的,且背景复杂。

  去年以来,反腐大势蔓延政商两界,有大批企业家因涉及腐败案件而被调查,这是企业家犯罪案例有所上升的重要原因。

  此外,传媒以及公众对企业家犯罪现象的关注度在逐年增加,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令受众感觉到犯罪案例明显增多。

  最重要的一条,以往很多案件在调查阶段甚至司法阶段都未对外披露。而近年来,执法过度的开明度越来越高,透明与开放成为执法主流理念,在这种背景下,很多案件在初发阶段即被披露。

  我们认为,以上三个原因,是企业家犯罪案例数量稳步上升的重要因素,由此可见,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多,并不意味着犯罪现象的必然扩大化与普遍化。与之相反,通过我们的研究与调查,实际上企业管理者守法意识是明显上升的,经营合规、管理科学、运作高效、决策透明已经成为多数企业追求的目标,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

  近年来,按照国资委等监管部门的要求,总法律顾问制度已经在大批央企中执行,且普遍运行良好,企业法务部门的职权在扩大,重要性在增加。

  在山东省商业集团法务部部长王茂松看来,近年来,国资部门一直在完善修订与国有企业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加之审计部门也逐年加大对企业财务、管理者任职等方面的审计力度,应该说目前的追责机制已经相当详尽。

  众所周知,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是在《法人》杂志每期《企业界犯罪媒体案例报告》的基础上撰写而成。作为定位于“一本企业管理的法律方案”的财经法律类新闻月刊,我们对国有及民营的管理者倾注了应有的关注。我们最初的关注点就是善意的,是希望通过年度犯罪报告对该年关注度较高的一些企业家犯罪案例的汇总分析,得出年度企业家犯罪特点、成因等方面具备实质性参考意义的结论。从而在民营企业融资环境、民营企业家原罪、国企管理透明化、合规化等多个方面,促进外部环境与内部治理的双重完善。

  实际上,历年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都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众多媒体及公众对于《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内容给予了相当的关注。而很多业内专家、媒体同行包括普通读者,也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给我们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不断完善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内涵。

  《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新变化

  我们坦然承认,鉴于这是一份国内首创的年度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我们在过去五年间,一直处于摸索、探究的阶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在这种新形势下,《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试图探求国有企业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新途径,探索如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如何完善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如何让更多的优秀企业家拿掉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放手大胆地投向市场经济的浪潮。

  通过对一些企业家犯罪案例这种反面教材的例举和分析,我们希望为企业家提供镜鉴,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尽一份绵薄之力,我们认为这种出发点是有积极意义的。

  前几份《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我们在统计方法、研究方法、案例选取、用词描述等方面的确存在不够科学、不够准确的问题。

  首先是搜集案件的手段和渠道单一。一些案例包括一些很典型的案件,往往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被公共传媒关注和报道,此外,一些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影响面不大的小案件通常也不能引起媒体关注,因此在《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中,案例选取的科学性和严谨性难免有所欠缺,可能会影响案例的代表性。

  其次是统计方法、研究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曾经涉及的大量案件中,有些案件是刚刚被调查,有的则是一审阶段,有的是二审阶段,有的则已盖棺定论。而有些案件,可能已经进入下一阶段,但外界不为所知。案件进展阶段的复杂性,导致在归纳统计时,会出现一定偏差。

  还有在报告用语方面。对于涉嫌犯罪而未最终由司法定性的案例,不宜描述为犯罪,一般来说,企业家被调查甚至被起诉,并不一定意味着犯罪行为的必然存在,在最终的司法审判结果出现前,用词的严谨性与准确性,是我们历年报告都在不断改进的。

  近年来,我们一直在努力纠正以上可能存在的问题,而今年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与往年相比,将发生更多重要的变化。

  做精品、做高端、做有积极意义和典型作用的年度企业家犯罪现象研究参考,是我们一直追求的目标。在此背景下,今年我们对于案例的甄选工作,做了重要而富有挑战性的调整。

  首先,不刻意追求案例数量的增加,在案例甄选过程中,我们始终秉持真实、准确、清晰的原则,对于一些不清楚来源、事实描述不准确的案例,我们不做选择。与此同时,一些涉案金额极小、涉案人级别不高的一般性职务犯罪,我们将不做选择。

  其次,案例选取秉持着经济犯罪为主的原则,对于一些情杀、暴力犯罪等现象,纯属个人犯罪的范畴,并非我们研究的对象,对于整体企业家犯罪现象的研究意义也不大,我们作了相应的剔除。

  第三,对于案例来源的选择,尽管同样是以公共传媒的报道为基础,但对于媒体的选择,我们今年做了更为精准的计划,我们选择更加权威、信誉度更高的媒体如新华网、人民网、各大传统新闻门户及传统知名报刊、广电等,对于新媒体我们也特别做了选择,如广受关注的财新传媒、新近崛起的澎湃新闻、今日头条等新媒体,我们也列入了来源范围。

  第四,对于案例描述的准确度,我们特别做了仔细甄别。往年的报告中,含有部分“某公司总经理”“公司老总王某”等描述的案例,尽管可能是媒体在转载时考虑案件尚未最终裁定前提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等问题,但我们本着事实清楚、准确的角度出发,今年将剔除这些案例。

  依法治国背景下的企业家犯罪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将依法治国理念置于全新的高度。意味着接下来“法治”的影响力将更加深入人心,而依法治国背景之下,对于企业和企业家的影响不可小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必须要靠法律的权威、法治的理念贯彻始终。只有依法治企才能把企业管好、做大,才能让企业管理者放心大胆地去创新。

  企业和企业家、公司高管和公司负责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中的任何一次违规行动,任何一次涉嫌犯罪的事件,都可能引起严重的后果。而我们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就是希望以新闻媒体的方式去了解真相、去探求发生的原因、去发现其中的警示意义和镜鉴价值。

  “现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制在不断的完善,监管体制也在不断的加强,而有些企业家还是拿着以前的经验在现行的体制下行事。”王茂松告诉记者,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加强了,而一些企业家的思想还没有转变过来,这也是部分企业家涉案的重要原因。

  当然,客观的分析企业家犯罪的原因,既有企业家个人的原因即内部因素,也有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

  一位在某著名地产企业任职法务总监的专业人士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即表示,从一些领域来看,目前的司法环境有些过于严厉“一位企业家曾说,很多企业家不是在监狱里就是走在通向监狱的路上,这样讲虽然过于言过其实,但企业家的确属于高危群体。”该法务总监说道。

  这位专业人士的话,颇具代表性,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相关的问题确实存在,之前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也在犯罪现象研究中进行过深刻的分析。不过我们欣喜地看到,法治环境正在慢慢改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对于依法治国的认识和执行,一直在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

  我们坚信,越来越多的人和组织关注企业家犯罪现象,对于减少和预防企业家犯罪,增强企业及企业家守法、合规意识,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大有助益。

  对我们而言,我们有信心也有能力把这项工作坚持下去,无论遇到何种困难,遇到何种挫折,我们都将继续走下去,不断发展并传播我们开创的这份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通过对一个个真实案例的系统研究,为更多的企业高管提供一个镜鉴,从而更好地促使其防控法律风险,做到未雨绸缪,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防控单位犯罪是公司法务的必修课

  专访全国律协常务理事栾少湖

  法治周末记者 蒲晓磊

  12月12日至13日,第四届2014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华南)在深圳市举办。法治周末记者就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话题,专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刑事业务委会员副主任栾少湖律师。

  法治周末:如何看待当前的单位犯罪形势?

  栾少湖:从刑法修正案中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来看,立法扩大打击的背后原因在于单位犯罪的激增蔓延。

  在前8个刑法修正案中,有6个都涉及到了单位犯罪,一共有多达17处的规定,其内容或作明确规定,或作扩大解释,呈现出加重单位犯罪惩处趋势。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涉及的单位犯罪内容,再次传达出扩大范围和加重刑罚的信号,例如拟将原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所涉及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均增加规定单位犯罪。对在308条中拟新增规定“泄露不公开司法信息罪”等。

  单位犯罪在立法上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一定是由于在实践当中出现了单位犯罪的若干新情况、新问题。由此看来,单位犯罪已经成为阻碍公司正常发展的最大的一块绊脚石。对于公司法务而言,防范单位犯罪的风险变得尤为重要。

  法治周末:单位犯罪有什么特点?

  栾少湖:我们通常说的单位犯罪,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公司、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主要有两个特点:

  第一,单位犯罪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这种规定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可以的,规章更不可以。而且,单位犯罪基本上就集中在故意犯罪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可以预知、预见的。

  第二,单位与个人双罚。单位犯罪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是有一个面上的处罚,这和个人犯罪不同,不是说谁犯罪谁担责,在单位犯罪的追责中,可能你在不作为、无作为的情况下,或者你应该做而没去做的情况下,都是可以追究的。追究责任的人除了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还会有单位的责任人、主管人、直接责任主管人。单位犯罪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双罚,体现在单位的追罚上,就是对法定代表人的追罚。所以说,对于那些对公司法制或者对法务人员不够重视的老板们而言,单位犯罪其实是一个陷阱。

  法治周末:如何防范单位犯罪风险?

  栾少湖:其实,单位犯罪是可防可控的。所谓的风险和威胁,最可怕之处在于其不可预知性。但是单位犯罪则不同,在充分了解单位犯罪的特点后,公司法务在应对风险时可以大有作为。

  单位犯罪罪名条文法定化特点使其看得见摸得着,因此可防可控,这就要求公司法务要做好法律风险排查工作。具体到排查路径的操作方法上,可以采用企业管理流程、组织架构和业务流三位一体的方法,以此来排查法律风险。通过排查可以全面了解企业面临或潜在的法律风险,从而为法律风险评估、解决方案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公司法务完全可以结合本单位的经济和公司实际发展的情况,通过采取审查合同流程一样的方式,在流程上各个主要的结点和环节上把法律风险卡住。因此,对于公司法务而言,需要建立一种可预警的单位犯罪防控系统,把它镶进我们原有的一些民商事法律风险、合同审查的日常法律流程中。

  公司发生了单位犯罪,单位和直接人员负刑事责任,公司法务人员与律师应当负失职、渎职与道德责任。因此,对于公司法务而言,防控单位犯罪变得尤为重要。既是公司法务的必修课,也是考验公司法律风险防控能力的第一张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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