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网约车“新政”:人车均须成都籍 持证上岗

来源:四川新闻网
2016-10-14 19: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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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成都10月14日讯四川新闻网记者今日从成都市交委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令)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定,成都市起草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显示,成都网约车运价将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网约车司机须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证”;车辆需为本地牌照,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网约车车辆要求:7座以下成都籍 60万千米强制报废

据了解,拟在成都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经公安部门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成都籍(川A车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

此外,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同时,细则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须退出网约车经营。

网约车平台要求:需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先行赔付

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成都市的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同时,细则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并保存服务车辆每年的保养维护、保险购买和审验记录,监控并记录车辆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拟在本平台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在公安交管部门进行“预约出租客运”登记后,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由车籍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对不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逾期未审验、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或已经达到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立即停止向其派发营运任务并及时提请车籍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网络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处理,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乘客投诉处理率应达到100%,并切实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驾驶员要求:须具有成都市户籍 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据悉,细则规定,在成都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成都市居住证”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同时,驾驶员须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5年内在我市没有被吊销巡游车从业资格记录,最近5年内在我市没有被查处从事仿冒巡游车营运及其他非法客运经营的记录。

此外,细则还要求,网约车驾驶员须身体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要从事网约车运营,需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成都市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细则还明确,驾驶员如连续12个月内因服务中违约被核实达3次及以上、驾驶证1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从事违法活动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以上的、组织、煽动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斗殴的或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立即解除与该驾驶员的合同或者协议,并及时提请驾驶员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相关处罚:网约车泄露乘客信息将被严惩

对于驾乘人员的隐私保护方面,细则也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将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违规收费的;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也将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将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则规定,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此外,细则还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规定的相应处罚,而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还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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