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三)》(以下简称《问答(三)》),就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的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包含了四大问题。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问答(三)》中明确表示对于电影票款、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入园凭证等未来经营性收入,不得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同时,上交所也表示,限制电影票款、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入园凭证、物业服务费、缺乏实质抵押品的商业物业租金等类型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
CNABS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已发行物业收入收益权ABS共计37单,发行金额353.46亿元,公园景区收益权ABS共计12单,发行金额118.83亿元。
问答包含了四大问题
上交所债券称,近年来,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在盘活存量、降杠杆、降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拓展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匹配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借鉴境外成熟市场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版权、电影转播权等)案例经验,结合国内业务实践,我国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支持证券也取得一定发展,为实体经济发展,扩大基础设施建设作出了一定贡献。据统计,近3年累计发行规模占比为5.57%;2018年,该类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近300亿元,占比3.18%,呈下降趋势。
上交所指出,但由于难以完全实现破产隔离、第三方服务机构供给不足、部分项目可持续运营性较弱等原因,个别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项目也暴露出风险。考虑到法律配套及现实情况,为夯实市场发展基础,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守好风险底线,完善该类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前期在征求部分市场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该类产品的监管标准进行了研究,旨在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完善风控措施。
此次证监会制定发布的《问答(三)》,一是对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所属领域作出明确限定,要求仅具有垄断性质或政策鼓励类行业及领域的原始权益人融资,限制电影票款、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入园凭证、物业服务费、缺乏实质抵押品的商业物业租金等类型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二是对特定原始权益人或者资产服务机构持续经营能力提出严格要求,强化对基础资产运营成本覆盖情况的考量;三是明确专项计划存续年限要求,合理预估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水平,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四是明确要求基础资产现金流应当及时全额归集,并充分保障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
监管层提出具体要求
《问答(三)》明确了基础设施收费等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其现金流应当来源于特定原始权益人基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国家政策鼓励的行业及领域的基础设施运营维护,或者来自从事具备特许经营或排他性质的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教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所形成的债权或者其他权利。
因此,对于电影票款、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入园凭证等未来经营性收入,不得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物业服务费、缺乏实质抵押品的商业物业租金(不含住房租赁)参照执行。
另外,《问答(三)》要求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特定原始权益人经营现金流入扣除向专项计划归集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后应当能够覆盖维持基础资产运营必要的成本、税费等支出。不过,对于原始权益人及资产服务机构资信状况良好,且专项计划设置担保、差额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的,可免于前述成本、税费等支出覆盖要求。在专项计划时间限制上,要求原则上不超过5年。
然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PPP项目,或者交通运输、能源、水利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问答(三)》中表示,可以适当延长。
《问答(三)》中还要求,管理人应当合理设置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留存机制,以保障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分配。
(陈晨 谢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