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拟入法:违反者单位最多罚款50万

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草案第八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拟入法:违反者单位最多罚款50万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9-06-28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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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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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灵魂拷问上海市民”这一热点现象,“垃圾分类”的话题也进入了更高层级的法律视野。

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审议。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内容写入其中。而现行法律仅要求“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同时,草案还提出,不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从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一节提升为草案中的独立一章。

草案在健全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上作了六个方面的修改、完善。包括: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实时监测、公开污染排放及数据,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等。

草案第三十八条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分类方式,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实现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草案中这一规定替代了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的条款。

同时,为进一步强化地方人民政府推进生活垃圾处置的力度,草案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中,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处置及其环境污染防治情况。

此外,草案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增加了三条新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四十七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工作。

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第五十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公布。

单位可罚款5万~50万元

草案第五十一条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那么,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投放垃圾将会追究哪些法律责任呢?

草案第八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主要包括: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不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报备案,或者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个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一些地方也在探索处罚措施,比如:《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求,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可处以五十至二百元的罚款。《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中明确,未按照规定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生活垃圾处置企业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草案,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李彪)

【责任编辑:刁云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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