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遭侵犯 该怎样保护企业“不能说的秘密”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第38次检察开放日暨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检察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举出上述例子。

商业秘密遭侵犯 该怎样保护企业“不能说的秘密”

来源: 工人日报
2021-04-29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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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成果被盗、产品配方外泄、员工“携密”跳槽……商业秘密遭侵犯成企业创新“绊脚石”

该怎样保护企业“不能说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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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在知识产权保护格局中,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且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专家呼吁,应尽快整理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相关内容,制定一部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

“我之前去了一趟景德镇,景德镇烧瓷主要有72道工序,但这72道工序中隐藏的技术秘密可能是72乘以10甚至20都不止。比如瓷器送进窑里的时间、火候的掌握等等,种种都涉及工艺,反映不同的技术秘密。”

4月25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第38次检察开放日暨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检察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举出上述例子。

“现行商业秘密立法必须完善和加强。”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公管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马一德表示,我国应尽快整理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相关内容,制定一部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

商业秘密遭侵犯成企业创新“绊脚石”

研发成果被盗、产品配方外泄、员工“携密”跳槽……近年来,围绕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争夺引发的纷争不断,商业秘密频遭侵犯成为阻碍企业科技创新的“绊脚石”。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商业秘密连同作品、发明、商标等共同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商业秘密犹如冰山在海面下的部分,虽然不显山不露水,但是在现代企业竞争当中往往更加重要。”刘春田说,“比如芯片产业的龙头企业台积电,其知识财产90%以上是通过商业秘密的形式获得保护的。”

“在知识产权保护格局中,商业秘密是企业最核心和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马一德指出,有统计数据显示,当前科技公司大约60%的创新成果最先是以技术秘密的方式存在的。

不过,从刑事案件统计的数据来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小众”——从2018年到2020年3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商业秘密刑事案件98件196人,起诉数仅占全国同期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0.65%。

“案件数量少就说明商业秘密不重要了吗?恰恰相反。”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宋建立指出,企业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创造和保护商业秘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

“法律之所以保护商业秘密,就是要激励和鼓励企业创新,如果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放纵,就挫伤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宋建立说。

超八成案件涉及企业员工或前员工

尽管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量不大,但增幅明显。据介绍,2019年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的案件数和人数,比2018年分别上升了51.9%和60.7%。

宋建立坦言,“这类案件办理难度较大,急需在证据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统一认识。”

宋建立举出一组数据——3年来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不批准逮捕122人,不捕率为38.9%。其中因证据不足而不批捕的为103人,占不捕情形的84%。

论坛当天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说明了证据收集不易。

在华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李甲、李某波、李某明先后入职中软融鑫公司,李甲、李某明在任职期间出资成立同业竞争公司上海华颉公司。后李某明、李某波先后离职加入上海华颉公司,李甲仍留在中软融鑫公司工作,但参与上海华颉公司运营。2013年至2016年,三人多次将中软融鑫公司软件模型资料等提供给华颉公司,给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150余万元。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并同步辅助审查了海量的证据,就涉案软件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同一性,以及目标代码与源代码的对应关系等关键问题,多次询问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最后确保收集证据全面、合法。

该案也反映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另一特点——宋建立介绍,据不完全统计,80%以上的案件涉及企业员工或者前员工,涉案人员多集中在核心技术岗位和高级管理岗位,学历普遍比较高。

“一些企业对商业秘密的日常管理比较薄弱。”宋建立指出,“比如往往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笼统规定了员工负有保密义务,但对于哪些是商业秘密不做界定。一旦发生纠纷,企业的商业秘密就很难认定。”

专家呼吁立法专门保护商业秘密

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马一德持续呼吁对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商业秘密立法必须完善和加强。”

马一德介绍,现行知识产权立法集中于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而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只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和刑法以及两高司法解释,缺乏系统性构建,也没有形成系统的市场行为规制法律体系。

“加强商业秘密立法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马一德表示,由于互联网、云储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兴起,盗用商业秘密成本显著降低,不法行为日益猖獗,部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偏低,商业秘密纠纷不断发生。

“面对行业竞争秩序失范,大多数企业都迫切需要完善现行商业秘密立法,最大限度地来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马一德说。

“从全球范围来看,各个国家越来越重视商业秘密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马一德介绍,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专门立法的保护模式。我国作为第二大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的领头羊,有必要融入国际潮流。

马一德呼吁,应尽快整理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相关内容,包括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经验,制定一部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这既符合我国市场竞争的秩序,同时也是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体系的需求。”马一德说。

本报记者 卢越

(卢越)

【责任编辑:刁云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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