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利于生态环境共治

日前,《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生态环境部此前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2020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2020年年底前,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

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利于生态环境共治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21-05-25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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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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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与2019年颁发的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奖励标准,并对内部举报人予以重奖,明确举报人举报时为被举报单位在职人员的,给予双倍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生态环境部此前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2020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2020年年底前,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

从现实情况看,一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十分隐蔽,很多情况下难以被察觉或发现。如果只指望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单兵作战”,难免陷入被动滞后的局面。此番生态环境部专门出台奖励意见,能够进一步增强民众举报的积极性,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收集更多的环境违法线索,有助于消除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的死角,提升生态环境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生态环境治理要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参与,除了依靠宣传引导启发自觉,适当的激励鼓舞也是必不可少的。实施举报奖励制度要充分调动举报人积极性,就必须有效消除举报人的顾虑。一方面,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受理工作,与举报人单线联系,行动前严格控制举报信息的知晓范围,重大案件线索要进行专门梳理甄别;另一方面,对涉及污染环境犯罪的举报,执法、监测、联合执法部门要事先完成取样检测固定证据,确保联合执法取得实效。

毋庸置疑,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危害的是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损及的是老百姓的健康权和生存权,通过充分发动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可以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短板和盲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机制,共同与环境违法作斗争,形成“共管、共治、共赢”的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

(吴学安)

【责任编辑:刁云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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