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完善保险非现场监管制度 与偿付能力监管有效补充

银保监会昨日正式发布《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明确,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监管谈话、监管通报,以及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等形式向保险公司反馈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并提出监管要求。

银保监会:完善保险非现场监管制度 与偿付能力监管有效补充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22-01-21 07:0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2022-01-21 07:02 
分享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

银保监会昨日正式发布《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非现场监管服务于机构监管,强调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是覆盖保险公司经营全流程和全环节的全面监管。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是偿二代的组成部分,服务于偿付能力监管,基本采用量化评价。偿付能力监管本质上是资本监管,监管重点是资本充足性。总的来看,两者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银保监会成立后,机构监管部门迫切需要通过非现场监管全面跟踪、评估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为开展市场准入、采取监管措施、制定监管政策等提供基础性的支持。但在原有的保险监管制度框架下,缺乏适应机构监管、全面覆盖保险公司经营环节的非现场监管制度。”上述负责人这样解释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暂行办法总结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工作经验,明确了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规范了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流程。监管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评估,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基本情况、评估期内业务发展情况及重大事项;本次非现场监管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风险和评估结果,以及变化趋势;关于监管措施和监管意见的建议;非现场监管人员认为应当提示或讨论的问题和事项;针对上次非现场监管评估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公司贯彻落实监管要求、实施整改和处置风险的情况。

暂行办法明确,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监管谈话、监管通报,以及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等形式向保险公司反馈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并提出监管要求。在单体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基础上,监管机构还应关注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对保险行业的影响,以及保险行业内部同质风险的产生和传递,开展系统性区域性非现场监管。

【责任编辑:刁云娇】
中国日报网版权说明: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日报网:XXX(署名)”,除与中国日报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84883777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日报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版权保护:本网登载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多媒体资讯等)版权属中国日报网(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独家所有使用。 未经中国日报网事先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给中国日报网提意见:rx@chinadaily.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