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将加强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意见》强调,要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是网络直播平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监管里程碑,将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的商业模式,督促网络主播及其依附的平台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也促进网络直播平台之间的公平竞争,扭转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严查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表示,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
《意见》强调,要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
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张连起认为,当前演艺界和直播行业税收征管的难点就是如何判定个人收入性质,一些网络主播收入构成较复杂,给收入性质的认定带来了困难,更有“黑中介”为从业者进行所谓税收筹划,转变收入性质,将个人劳务所得转为经营所得,从而偷逃税。他建议,既要严查涉税演艺明星、网络主播,也要严查背后的“黑中介”,同时把集中查处和基础管理建设结合起来,宽严相济,加强纳税辅导。
根据《2021年中国直播电商行业报告》,仅2021年上半年,中国直播电商交易额已经超过一万亿元,接近2020年全年的水平。
刘俊海表示,过去由于存在着网络直播平台营利行为的税收漏洞,损害了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也损害了公平正义。此次《意见》的发布将有利于提高网络直播行业的公信力,使得该行业能够得到社会的信任和尊重。
强化平台主体责任
刘俊海认为,《意见》的一大亮点是压实了网络直播平台的管理主体责任。
《意见》称,网络直播平台要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和账号分级分类管理,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不得通过虚假营销、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刘俊海强调,规范税收服务和“放管服”是有机统一的,此次三部门共同发布行业规范意见,体现了协同共治的监管合力,能够为网络直播的资本设置好“红绿灯”,有利于优化网络直播生态环境,对提升广大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也有积极促进意义。
(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