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作者:周新发
作为中国政府2012年推出的一项针对城乡居民“看病贵”难题的医疗保障制度创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简称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运用市场机制对“看病贵”难题治理的成功探索。
2012年,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大病保险制度,揭开了大病保险试点推行的序幕。2015年,大病保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大病保险实施后,参保患者的城乡居民大额医疗费用支出获得了二次报销的机会,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基础上提高了10%-15%,大大减轻了大病患者的就医负担,初步实现了大病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
2021年11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标志着大病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携手走向纵深发展和进一步完善阶段。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一起构成了三重医疗保障,共同筑起中国人民的医疗保障防火墙。当年8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发文,进一步将大病保险纳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范畴,并要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地区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不低于60%。
历经十年,久久为功。中国已经建立了统一的覆盖全国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在不需要额外缴纳保费前提下,大病保险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尤其是对大病患者倾斜性“二次报销”政策,使更多医保资源向急需医疗保障的重病患者倾斜,大大减轻了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就医负担。根据国家医保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累计惠及城乡低收入人口就医1.23亿人次,减轻医疗费用负担1189.63亿元,发挥了很好的防贫减负保障功能。
中国政府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并不断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精算定价、风险管控和优质服务能力,使之成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有机结合的成功创举。大病保险制度是中国保险机制参与医疗费用控制的重大制度创新,成为中国特色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为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周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