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日本水产品的店还能叫“日料店”吗
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后日料店法律问题解析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 本报实习生 陈昊铮
8月24日,日本政府无视国际社会的强烈质疑和反对,单方面强行启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当日我国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为全面防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风险,保护中国消费者健康,确保进口食品安全,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
公告一经发布,连日来,“核污染水一倒中国日料店会倒闭吗”“日料店无日本食材涉嫌虚假宣传吗”“日料店正忙着摆脱日料”等相关话题持续引发热议。
那么,从法律角度讲,没有日本水产品的店还能称之为“日料店”吗?公告后,日料店仍使用日本进口水产品面临什么法律责任?带着问题,《法治日报》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商家光速“切割”日本水产品
8月25日,公告发布次日,《法治日报》记者来到北京市东城区一家人均消费1500元左右的怀石料理店看到,前来就餐的顾客络绎不绝。
“我们知道日本排放核污染水的事情,现在日料店的食材应该还没什么问题,再不抓紧吃以后就吃不到了。”一位正在用餐的顾客说。
“政策和监管很严格,不允许进就是全都不能进了,现在店里进口日本的水产品只剩下蓝鳍金枪鱼,未来可能进口其他国家的替代,但口感可能不如日本进口的好。”该日料店老板说,其实之前进口日本的水产品就不多,因为进口周期太长、费用太高。
在北京另一家人均消费600多元的日料店,店员介绍说,一个月前禁止进口日本福岛等10县(都)食品的政策出来后,店内就开始逐渐替换日本水产品,公告当天就不再使用日本水产品了。
而在天津一家人均消费200多元的日料店,店员告诉记者,店里的水产品从没用过日本产的。“这几天也有客人咨询过类似问题,我们作了解答,目前来看生意没受什么影响。”
从店家的阐述来看,这些日料店对日本食材的依赖程度均不高,原本进口日本的食材也可以找到其他国家的新供应商,一些老板早就有所准备。
热衷日料的天津市静海区居民刘先生最近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一些日料店从之前不承认原材料非日产,到现在争先恐后声明自家食材非日产,急于和日本进口撇清关系。
“在天津,有家寿司店员工使用广告纸遮住店内装饰语,原先的‘日本匠心技术’变成‘匠心技术’。我常去的一家料理店也通过微信公众号发表声明,即日起停用所有日本原料,并将主要原材料产地进行公示:牛肉来自澳大利亚,鸡肉来自山东,鳗鱼来自福建……而8月21日去吃饭时店员还保证他们的食材都是日本原装进口。”刘先生说。
商家光速“切割”,引来网友质疑:这么快就完成了原材料产地更换,莫非以前都是虚假宣传?还有网友提出疑问:没有日本水产品的料理店还能称之为“日料店”吗?为何公告出来前,很少有商家对食材来源进行公示?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旭说,虽然海关总署宣布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但我国法律并未对原有日料店店名作禁止经营的相关规定,日料店还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店名经营或宣传。
“食品安全法规定,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这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即日料店可自主选择对食材公示或告知消费者。换言之,即使不公示也不构成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根据消保法,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信息,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等有关情况。如果消费者因担心质量问题或者食品安全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日料店提供食品原料产地来源时,日料店有义务进行告知。”陈旭说。
有超过20年海关实务工作经验的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晓鹏说,海关公告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影响的不仅仅是日料店,还有销售水产品的经营者(如生鲜市场等)。目前,日料店公示食材来源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为降低舆论负面影响、争取消费者信任的危机公关行为,系自愿,并非强制要求,不主动公示并非违法违规。如果后续有关部门对食材来源信息公示出台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则经营者需依行政监管要求及时调整。
“需注意的是,如果日料店确有8月24日之前进口的原产于日本的水产品,我们理解这部分水产品属于公告发布之前进口的产品,在市场监管部门未要求召回的情况下,仍可正常使用,但建议在消费者询问或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时提供报关单证及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以确保食品安全。”冯晓鹏说。
监管部门迅速开展突击检查
记者注意到,公告发布后,各地监管部门迅速开展行动。
菜单上注明所售牡丹虾来自日本北海道,面对市场监管人员调查时,商家无法提供报关单以及出入境检验证明。8月24日,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突击检查港汇恒隆广场内一家超市、两家日料店。一家名为鮨政的日料店因为无法证明食材原产地被约谈。
8月25日,福建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击检查山姆超市,暂未发现来自日本地区的海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士说,市民购买进口水产品,应选择有海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
公告发布后,如果还有日料店宣传自己使用的是日本原产食材,或者私下使用日本水产品,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冯晓鹏说,自海关发出暂停进口相关产品的公告后,在新的调整公告未出台之前,日料店等经营者若继续进口原产于日本的水产品,则可能涉嫌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面临海关行政处罚甚至是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若公告发布后进口的原产于日本的水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环节,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相关企业可能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刑事责任。
采访中,多名消费者向记者表示,自己先前吃的日料店一直宣传的都是“日本进口”,公告出来后才知道他们的“真面目”,针对这些虚假宣传的店铺,监管和处罚能否追溯?
陈旭说:如果日料店之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虚假宣传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则根据相应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和刑法追诉时效期限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符合追溯条件的司法机关应当追溯。
记者调查发现,很多消费者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向日料店付了定金,但对于还要不要吃日料心存疑虑,那么这笔定金能要求退回吗?
陈旭认为,依照民法典的公平原则,消费者和商家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合意解除合同的,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如果商家提供的产品有证据证明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仅仅因为担心而要求解除合同,造成商家实际损失的,出于公平原则考虑,不应全额拿回定金。
商家加强审查做好合规经营
早在2011年日本核泄漏事故发生之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应对措施,多项文件规定: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等10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允许输华的日本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中,除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及水生动物、茶叶及制品、水果及制品、药用植物产品外,不再要求日方出具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所有允许输华的日本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需日本官方出具原产地证明,原产地证明中需标明产品完整运输路径。
2023年7月7日,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表示,禁止进口日本福岛等10个都县食品,对来自日本其他地区的食品特别是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严格审核随附证明文件,严格实施100%查验,持续加大对放射性物质的检测监测力度。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海关确定首批压舱水监测试点单位,天津海关已于今年6月首次开展压舱水监测工作,未来将用更加严密的监管手段、更加有力的防控举措,阻断污染水源及外来有害物种随远洋船舶入侵的途径。
“由此可见,我国在本次日本排放核污染水之前,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和应对措施,对内制定了一系列严格措施予以防范。此次公告针对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行为,在水产品这一直接关系货物上进行‘全面暂停’进口,系在前述措施的基础上扩大范围,进一步加强防范,严守国门安全。同时,‘暂时’状态也为后续事态变化及政策调整留有空间。”冯晓鹏说。
核污染水排海事件发生后,不少消费者都很关心今后是否还能继续食用日料,对于这次的日料安全危机该如何应对?
在冯晓鹏看来,目前对非日本地区、非污染水域产出的水产品不必过分紧张。未来,随着核污染水扩散至日本领海外的其他海域,即便食材来自受污染地,其本身是否存在问题,也需要科学分析。国家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中就规定了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多氯联苯等的限量指标可供参考。对于与涉污染水域有关的食品,在未确定其真正来源的情况下,不能笼统认为其食品安全存在问题,若未来核污染水进一步扩散至公海海域,其他国家(地区)船舶在受污染的公海海域打捞的海鲜能否进口到中国,最终仍然取决于商品本身是否有安全问题,届时应配合国家颁布的相应标准确定其微元素含量是否超标,并遵循海关关于水产品进口的最新公告及政策文件。
冯晓鹏认为,企业应当在当前形势下,为防范法律风险,在水产品进出口环节做好以下几点:遵守海关公告规定,应当暂停进口被公告暂停、禁止进口的产品,并做好已进口原材料处理工作,切勿逃避海关监管及市场监管,密切关注暂停后的政策动向,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树立风险危机意识,对于可能涉及污染排放区域的水产品、原材料、制成品应当严格溯源,审查源头是否与日本排放污染水域相关,对销售的产品来源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并逐步拓展其他地区的替代货源;做好企业食品安全合规,相关水产品即使源头不来自日本排放污染区域,也应当完善食品检测监督管理体系,保障经营的水产品等食品符合国家标准、符合人体健康标准,并充分宣传提醒,消除消费者顾虑。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日料店的食品安全进行检查,排解消费者心中关于食品安全的担忧和疑虑,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陈旭说。
(张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