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等七部门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

民政部网站5月10日消息,民政部等七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对预收费用收取要求、使用用途等进行规定。

民政部等七部门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4-05-11 07:27
来源: 中国证券报
2024-05-11 07:27 
分享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

民政部网站5月10日消息,民政部等七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对预收费用收取要求、使用用途等进行规定。

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采取预收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等形式运营。这种方式让老年人及家属享受了优惠的价格,节省了逐月交费的时间成本,但也有一些养老机构预收大额费用后,出现了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等情况,亟需做好规范。

为强化多元监督管理,《意见》要求实行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分类处置问题隐患。

《意见》明确,加强部门协同。民政部门要依法规范、监督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牵头做好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民政、人民银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打击养老机构以预收费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

《意见》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意见》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服务的预收费资金。省级民政部门要设置合理过渡期,《意见》发布前已收取押金、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在过渡期内督促其完成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报送等手续。已经出台预收费管理办法的地区,要做好政策衔接适用。养老机构预收费属于所在地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相关规定调整范围的,还应当遵守其相关规定。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表示,各级民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定期通报问题线索、研判重大风险隐患,协同做好存量攻坚;加强与存管银行协同配合,实现存款银行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形成行业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双向发力的管理模式。

李邦华还特别提示老年人及家属,面对低价、打折、优惠时,要保持谨慎,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交费方式。

【责任编辑:刁云娇】
中国日报网版权说明: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日报网:XXX(署名)”,除与中国日报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84883777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日报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版权保护:本网登载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多媒体资讯等)版权属中国日报网(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独家所有使用。 未经中国日报网事先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给中国日报网提意见:rx@chinadaily.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