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金融监管总局: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4-10-24 09:21
2024-10-24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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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文提出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10月23日消息,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保险公司要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加大对银发经济相关产业的投资力度。

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

《通知》明确了商业保险年金概念。商业保险年金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

《通知》表示,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商保年金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领取等作用,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的财富积累和持续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增强个人养老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有效满足老龄阶段财务收支匹配的保障需求。

《通知》明确,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按照“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延长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养老保险公司要立足客户养老需求,丰富产品供给,改进业务流程,提升客户消费体验。加强风险管理,健全商业养老金业务相关监管规则。

《通知》提出,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保险公司要坚持普惠、便民原则,结合个人养老金制度特点,加强产品和业务管理。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要满足参加人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代理销售不同险种、类型、期限的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

《通知》还要求,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积极发展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

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通知》明确,择优确定资本实力较强、合规审慎经营的保险公司,按照简明易懂、投保便捷、期限适当、安全稳健的原则,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商保年金新型产品。

《通知》还提出,保险公司要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加大对银发经济相关产业的投资力度。鼓励保险公司探索符合商保年金管理需求的资产配置方式,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积极参与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依法合规促进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协同发展,丰富保险给付和服务方式。

9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需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龙格表示,《通知》是对《若干意见》的落实,有助于推动保险公司加快补齐第三支柱养老短板。

(陈露)

【责任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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