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怎么就这么不容易?

来源:法制日报
2013-04-28 09:22:19

莫让带薪年假成劳动者心中隐痛

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怎么就这么不容易?

“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休息权。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都期待着在休假期间,能够与家人一同外出,彻底放松身心,可黄金周景点拥堵、高速爆堵等问题,让劳动者们不得不将充分享受假期的目光集中在了年休假上。“五一”劳动节前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项调研却显示,在该院过去一年所审理的3467件案件中,有45.2%都包括了因未能享受年休假而要求补偿的诉求。那么,到底是什么让劳动者享受法定的年休假变得如此不容易?

以待岗用工规避年假条件

2007年4月,邢某到某科技公司任职,直到2010年5月与公司解除合同,邢某先后签订了四份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都不满一年。这些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期间支付正常月工资,在生产任务不足的待工期间支付月生活费。

在邢某与科技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邢某向公司主张了自己的年休假补偿。不过,对此诉求,科技公司却提出,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提供音像资料的编目服务,邢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邢某每年都有待岗时间,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不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

但邢某认为,他在科技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并不存在间断的情形,且双方所签订的也并不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自己依法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公司没有安排休假的情况下,就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案件审理过程中,邢某提供了其在公司连续工作的证明。

法院最终认定,根据邢某提交的证据,其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连续存在一年以上,满足了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提条件,在公司没有依法安排邢某带薪年休假的情况下,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官提示

待岗期间不能折抵假期

法官解释说,待岗是因为生产任务不足、生产条件不备,劳动者等待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状态;待岗期间,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则只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

但在用工实践中,部分单位却将待岗作为了规避自身责任的一个“砝码”。例如,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待岗,人为地中断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或者干脆以待岗期限折抵休假期限,从而达到规避安排带薪年休假义务的目的;也有部分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满签”,即合同的签约期限均不签足一年,制造劳动者并未连续工作的假象。而事实上,带薪年休假期间,劳动者享受的是正常的工资收入;而待岗期间,劳动者只能享受基本生活费,两者之间截然不同。

不过,法官表示,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证据,确认其连续工作时间,法院一般都会连续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为劳动者争取最大的补偿利益。即便是在存在待岗的情况下,只要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休假条件,仍然是可以主张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的。正因如此,劳动者在工作中,要努力收集有关连续工作时间的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举证过程中赢得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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