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旅游福利混淆休假事实
陆某在一家外企公司工作了将近三年,后解除劳动合同。在诉讼中,陆某主张,他在2010年度期间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可公司认为,陆某虽然没有单独休假,但单位在5月8日至15日期间安排他外出旅游,应当视为其已经享受了带薪年假。为了证明,公司还提交了当月的考勤记录、旅游照片、火车票等证据。
对于参加单位安排的旅游的事实,陆某并不否认,可他不认为旅游福利就是年假待遇。
对此,法院则认为,外出旅游是单位为员工安排的福利待遇,并不能视为劳动者享受了年休假。而且,用人单位并没有提前向劳动者说明,旅游时间是要折抵年假天数的,因此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提示
旅游作福利不能抵年假
法律规定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权,就是劳动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的体力和脑力消耗以后,依法享有获得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也就是说,劳动者的休假权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休息权,以提高工作效率而设立。而与此同时,很多用人单位为了激励员工劳动、提高员工待遇,还为员工专门安排有定期的外出旅游、报销旅游费用等福利待遇。这种福利待遇是用人单位高于法定标准之外给劳动者的权益,可从性质上讲,旅游福利毕竟不是纯粹的自由支配休息、放松时间,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福利待遇之名来剥夺劳动者的法定休假权利。
法官也建议说,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休假制度规范。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以福利待遇折抵年假天数的规定,就应当提前向劳动者告知公示,以便劳动者可以在享受单位福利待遇或是享受法定年休假待遇之间作出明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