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声音
用法律形式倡导敬老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金明
这是一部具有鲜明的社会法属性的法律,所以会从鼓励、倡导的角度,设定条文。不仅仅是“常回家看看”条款,其他一些政策性责任条款,同样不具备可诉性。但这些条款起到的是明确政府、社会、个人责任的效果。它更大的价值在于通过法律来起到倡导和指引作用,它可以和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道德建设结合起来,这样的条款能够深入人心,使每个家庭成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责任。
立法不是单纯将精神慰藉的功能捆绑给家庭,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不仅是子女的义务,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常回家看看”入法,表面来看直接规范和约束的是子女,实际上对管理部门也提出了履责要求,所以新法也应当明确管理部门的义务及其渎职、违规责任。“常回家看看”的实现,除了需要个人承担义务外(接受教育、努力劳动和就业、孝敬和关爱老年父母等),还有很多需要管理部门和社会履行的基本职责。
网友微评
@Jackey雨晴:常回家看看都需要立法来保障,做子女的不免有些尴尬,不管多忙,心中多一点记挂那个父母帮我们守候的家。
@广州紫荆: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但子女孝敬老人却要发自内心,非法律所能及。
@达人:其实,百善孝为先,不立法也是应该做得到的,如果对自己的父母的孝道都做不到的话,谈何感恩?谈何回报?
@董超:以前“常回家看看”是一首歌,从现在开始,“常回家看看”成为了一个法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