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被撞司机逃逸——终因失血过多而亡
延申阅读:
1、判决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错误:
被害人近亲属提出的医疗费部分,法院以医疗费票据丢失而驳回诉讼请求没有根据,因为上诉人提供了在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的费用清单792元、诊断证明和费用清单等足以证明治疗和花费的事实(作为人民的执法机关有调查取证的权益)另外上诉人要求原审判决对于被害人合理的损失未予认定,明显属于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无疑是从轻处罚。
2、判决刑事部分错误引用法规:
由于被告人起步撞到幼儿时间和入院抢救的时间足以证明郭博宇实属流血过多、错过抢救最佳时机导致死亡的原因之一,交通肇事的行为人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人为躲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直接延误被害人的最佳抢救时间。
就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的司法解释《因逃逸致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其具体要件包括:(1)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在行为人逃逸时并未死亡。
(2)行为人有逃逸行为,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履行救助义务,逃避事故责任。
(3)逃避行为导致救治延误与受害人死亡之间有因果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点明确指出: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情节。对于交通肇事的被告人量刑时,即使被告人自愿做出了补偿,但其具有在人行横道上肇事等多个从重情节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予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法司法的解释第5条规定:李昆峰应判决为7年以上15年以下;被申诉人在民事赔偿未尽义务并恶意转移财产拒赔偿;严重违背法律程序。
每一个判例,都是公众法治信仰的基石;而每一次失误,都可能导致信仰的崩塌?!作为执法为民的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司机逃逸致人死仅判四年有期徒刑不合法理。
为此;请求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重新审理本案。(郭浩 2013年7月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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