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
9月18日至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考察。这是9月19日,李克强考察上海自贸区外高桥物流中心。新华社记者丁林摄
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新华网北京1月29日电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通知》指出,设立上海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一年多来,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原则上,除涉及法律修订、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事项外,能在其他地区推广的要尽快推广,能在全国推广的要推广到全国。
《通知》明确,有关部门结合自身深化改革的各项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复制推广了一批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28项。其中,在投资管理领域包括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涉税事项网上审批备案等9项;贸易便利化领域包括全球维修产业检验检疫监管、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管理等5项;金融领域包括个人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等4项;服务业开放领域包括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等5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等5项。此外,在全国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6项,包括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制度、境内外维修海关监管制度、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制度等3项海关监管制度创新,以及进口货物预检验、分线监督管理制度、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管理等3项检验检疫制度创新。
《通知》强调,要全面深刻认识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将推广工作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积极转变政府管理理念,以开放促改革,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更好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作用。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逐步构建与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的新优势。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将推广相关体制机制改革措施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建立健全领导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扎实推进,确保改革试点经验生根落地,产生实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完成相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工作。
与《通知》一同印发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任务分工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借鉴推广的改革事项任务表》对各部门和各省(区、市)推广和借鉴改革事项进行了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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