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环保监管:不可能任务?

来源:国企
2013-05-19 10:15:04

监管存在治理缺陷?

《国企》:外媒称地方政府不愿意对国企监管,监管本身存在内部治理缺陷,您对此怎么看?

夏光:不能说对国企的监管本身存在内部治理缺陷。当下确实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大型企业在当地是支柱性的企业,为保证税收和GDP,一些地方在无法做到经济与环保兼顾的时候,就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保经济效益,袒护企业的污染行为,这不分企业性质,不仅仅包括国企。这也并非说明地方政府鼓励企业去污染,毕竟污染了当地环境政府也不好与百姓交代。我们在很多地方的调研中了解到,很多地方政府对企业的环保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态度还是比较诚恳的,至少不会放任企业污染环境,而且对待企业的态度是一致的。比如紫金矿业,当地政府也多次督促企业保护环境,为此也投入不少资金。像外媒所说的“政府不愿意监管国企”的情况不是没有,但不是普遍的。很多地方政府会列出环境监管重点企业,其中很大一部分企业是国企。并非因为是国企政府就可以不列入主要监管,只要是对环境影响大的都会专门重点关注,甚至有的政府要求当地的大型国企做得更好,这也是国企的带头责任。

马军:中国的环境监管薄弱是普遍存在的,对于国企更加突出:国企的级别甚至都高于地方环保部门,有些无从管起;环保处罚金额有上限,额度定得很低,对于国企而言属于九牛一毛,没有震慑作用;对于小型企业的环境诉讼还可能,对于大型国企的环境诉讼几乎不可能;整个社会的监督存在欠缺,国企的影响力非常强,相关的监督报道也时时夭折。这些原因都不利于促进国企环保做得更好。

刘琳:在国企环保监管方面确实遇到很多难题。第一,对当地企业进行处罚的是县级环保部门,级别很低,一些国企的行政级别远高于当地环保局,缺乏执法自信和独立执法的空间。第二,地方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责任部门是当地政府,环保局是同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环境执法监督也是当地环保局。这就造成了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根本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第三,环保部门只有对违法企业限期治理的建议权,并没有决定权。所以,要想真正纠正违法行为需要当地政府综合经济发展、就业情况、环境违法程度等综合评估后才能决定,致使环保部门根本无法行使监督权。

宋国君:环保监管中对国企出现偏袒的情况是存在的。计划经济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利益是一致的。进入市场经济后,三者之间的利益出现了不一致,我们的管理又没有及时创新,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以排污收费为例,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费率很低,但事实上连这个费率的执行有些地方政府都失灵。

《国企》:近年来,吉林石化、川化、紫金矿业、山西天脊集团等国企污染事故频出,外媒归因为监管缺陷。一直以来国企污染事故频发的原因是什么?

夏光:原因很多。

第一,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事故是难免的,这与经济体系的生命周期有关。比如投产的设备在前20年比较好,但是到后面跑冒滴漏的风险就会变大。这是规律,并不能说是企业自身主观意愿。我们国家经济体系的发展本身就存在很大的环保风险,这不是一个企业的问题,所以才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因素很大。出现污染的企业必然有责任,比如设备老化、领导不是非常重视、平时的日常管理存在纰漏等等。要界定是主观故意还是很多偶然性所造成的,不很容易判断。

第三,对于所有企业而言,环保标准低也是原因之一。我国经济30多年来快速发展,处于工业化中期的经济阶段,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研发能力等方面都达不到国际先进水平,属于比较粗放的发展。我们不能跳过这个阶段而去要求发达国家那样高的环保标准,这样企业会死掉,经济增长、就业问题就无法解决。这实际是在经济发展阶段下所达成的较低水平的平衡,但是长久来看是不行的,所以一定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十八大也提到了要实行最严格的环保制度。近几年我们也看到,环境作为门槛性要求已经越来越高,环境影响评价环节就砍掉了很多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环保排放标准更严,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在提高,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这些越来越强的外部约束给企业增添了更多的环境成本和压力。

刘琳:第一,有些国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然更看重利润增长,看重短期的经济利润,而不是社会责任。

第二,违法成本极低。我国的环境基本法于1989年实施,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企业对于外界环境的适应,这一部法律早已无法预见和适用。各单行法律,除了水污染防治法外,其余法律十年没有任何变动。十年前的违法处罚力度很小,造成了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收益的局面,实力雄厚的国企可以有恃无恐。比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地表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等。

第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力寻租。一旦国企被处以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如责令限期治理等,国企可以通过其强大的政治影响力和领导的人脉优势影响上级环保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甚至是法院,将不利的行政处罚予以撤销,或者降低处罚标准。

宋国君:首先,环保管理水平存在问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认为只是上设备就好,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和专业的人才管理。其次,市场激励不够。如果环保技术可以转让,也可以为企业带来利润,那么企业就会投资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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