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台指导意见 14条措施强化注册制下债券中介执业规范

“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债券审计业务的风险评级管理,也对会计师和律师执业全流程质量控制提出明确要求。市场人士分析称,这些措施制完善了中介机构全流程、全链条监管机制,进一步优化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分类评价结果运用,促进优胜劣汰,引导证券公司不断提升债券承销业务质量。

证监会出台指导意见 14条措施强化注册制下债券中介执业规范

来源:央广网    2022-11-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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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1月18日消息(记者曹倩)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有关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重大部署,深化公司债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加强债券中介机构全流程执业规范,督促中介机构切实承担起“看门人”职责作用,近日,证监会研究制订了《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目前,已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拟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着眼于推进债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明确了服务高质量发展、强化履职尽责、深化分类监管、严格监管执法等4方面原则;提出了强化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规范、提升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强化质控、廉洁要求和投资者保护、依法加强监管、完善立体追责体系等5个方面共14条措施。

一是强化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规范。从提高项目遴选把关能力、督促发行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加强承销环节规范管理以及有效履行受托管理责任等方面,对证券公司债券执业提出全方位要求,集中解决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主承销商应当督促发行人依照规定或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读性,除法定披露内容外,对于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事项应当进行全面分析和充分披露。

此外,承销机构应当加强项目推介、定价配售、信息披露等全过程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不得采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对非公开发行项目进行推介,不得承诺发行价格或利率,不得将发行价格或利率与承销费用直接挂钩。

市场人士分析称,这些措施主要是明确主承销商应构建以发行人质量为导向的尽职调查体系,突出主承销商督促发行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职责,在对承销机构发行配售环节提出明确要求的同时,也要求主承销商切实转变“重承销、轻受托”的观念,对受托管理人员配备和存续期管理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二是提升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具体包括提高评级机构执业质量、提高公司债券审计及评估业务质量、提高律师事务所债券业务执业质量3条措施。

《指导意见》要求,评级机构应逐步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每年对评级方法模型及代表企业进行检验测试,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律师在尽职调查中,应当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诉讼、募集说明书投资者保护条款设计、受托管理人职责、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违约事件触发及违约责任承担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等事项予以审慎查验,确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债券审计业务的风险评级管理,也对会计师和律师执业全流程质量控制提出明确要求。此外,还对提高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机构执业质量提出了要求,实现中介机构债券业务全覆盖。”市场人士解释称。

三是强化质控、廉洁要求和投资者保护。具体包括加强内控合规和廉洁从业管理和强化发行人和投资者教育与保护。据市场人士介绍,这些措施在落实好证监会、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的同时,进一步突出了防范债券发行中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廉洁风险点。同时,要求主承销商督促发行人自觉强化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全面理解和执行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债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健全投资者教育与信息沟通机制。

四是依法加强监管,促进行业优胜劣汰。该部分聚焦监管薄弱环节,提出了下一步工作重点,包括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加强中介机构检查督导和强化公司债券承销分类管理等内容。

市场人士分析称,这些措施制完善了中介机构全流程、全链条监管机制,进一步优化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分类评价结果运用,促进优胜劣汰,引导证券公司不断提升债券承销业务质量。

五是完善立体追责体系,持续优化发展生态。具体措施包括强化行政追责,以及推动行政追责和司法追责的高效联动。

《指导意见》明确,坚持发行人、中介机构“一案双查”,严肃查处公司债券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未勤勉尽责,依法打击“结构化”发债和返费等承销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央广资本眼)

(曹倩)

【责任编辑:刁云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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