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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制定阶梯电价核心是“促公平”

人民网北京6月13日电(记者 张彬)随着各地听证会的相继落幕,居民阶梯电价改革已从方案制定阶段转入组织实施阶段。这既意味着居民阶梯电价制度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渐行渐近,也标志着在涉及民生的价格改革领域,“建机制、保基本、促公平”这一新的价格改革理念基本成型。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紧缺以及由能源大量消耗引发的环境问题,对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日益增强。因此,抑制不合理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势在必行。在电力价格领域,2004年以来通过一套“组合拳”,对高耗能行业实施差别电价,对安装脱硫脱硝装置的火电企业实行脱硫脱销加价,完善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多次调高非居民用电销售价格,平均每千瓦时累计提高约0.17元,年均提高幅度约3.7%,为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机制”,就是建立了一种可以长期坚持、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价格制度。阶梯电价制度是价格领域的一项重大机制创新,既适应了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形势要求,又兼顾了群众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与以往电价调整按电量平均加价不同,阶梯电价制度用覆盖率的方法确定各地分档电量。第一档覆盖80%的城乡居民用户的基本需求;第二档覆盖到95%的城乡居民用电;第三档针对“用电大户”实行高价政策。这样设计,主要是基于我国现在用电量最多的5%的高收入家庭消费了24%的电量这一实际情况,体现了“多用电者多付费”的核心理念。

  “保基本”,就是区分居民用电需求中的基本和非基本部分,对居民基本用电需求优先保障,实行较低电价,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对非基本用电需求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实行较高价格,以充分反映市场供求情况和资源稀缺程度。

  “促公平”,就是在调整居民电价水平的同时,通过对非基本用电需求实行较高电价,同一省份不区分农村、城市划分电量需求分档,对困难群体给予一定免费用电量等方式,实现了“富人补贴穷人,城市反哺农村”,既保障基本需求,又抑制过度消费,特别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目的,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原则。

  上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后,美国、日本、印度、韩国、马来西亚、埃及等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都出台并实施了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从近期各地听证会反映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听证参加人对阶梯电价制度是赞同的,提出的意见大多是针对基本电量设置、计量周期等具体操作问题,对“建机制、保基本、促公平”的制度核心理念是支持的。一个好的制度从提出、探索、建立到完善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实施中不断完善。通过建立阶梯电价制度的探索,我们可以期待在资源环境价格改革领域更多地推行类似的制度,以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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