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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新政13条”破土 债券投资暂行办法率先出炉

千呼万唤始出来。

继6月发布征求意见稿及在业界多次研讨之后,保险投资“新政13条”中的债券投资办法终于率先出炉。

7月19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下称“新《办法》”),对债券的投资品种进行了补充,并对投资比例和发行限制予以一定程度的调整和放宽。

相比于保监会2005年发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此次新《办法》中按照发行主体对债券品种进行了重新分类,将债券品种分为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和企业(公司)债券三类,同时增加了混合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等投资品种。

从文件规定来看,目前几乎国内所有债券品种都可以投资了,一位保险公司的投资人士对记者表示,他尤其关注到无担保债的投资终于给出了明晰的监管规定。

新《办法》中首次提高了无担保债券的投资上限至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50%,而此前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上限仅为20%。其中,投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债券的份额,则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此外,新《办法》还明确放宽了可投资无担保债的发行限制。

“原来必须是招标方式发行的无担保债券才能投,但像中票这类债券品种都是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组合投资部人士称,过去实际上几乎无法投资无担保债。

此次则在原有公开招标方式的基础上,明确增加了簿记建档方式,放松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限制。“这次是完全放开了”,前述人士坦言。

根据新《办法》规定,险资投资的无担保债,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中,短期融资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

不仅如此,新《办法》中首度明确保险公司投资无担保债的最低偿付能力水平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已经持有的不得继续增持并适时减持。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120%和150%之间的,则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严格控制投资无担保债的品种和比例。

“实际上,2005年发布债券投资办法时,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还没正式建立起来,这次主要是进行一个补充。”前述保险投资人士表示,相对而言,120%的偿付能力线还是比较合适的。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新《办法》中提到关于“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投资债券”的相关规范。前述保险投资人士表示,这应该是为随后即将出台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作铺垫。

根据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上半年监管工作会议上的透露,“新政13条”中的《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和《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也将于近期陆续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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