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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二孩 医疗教育要跟上

北京晚报孙颖 2016-03-05 14:26:53

放开二孩 医疗教育要跟上

全国政协委员进行分组讨论。 记者阎彤摄

  “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后,孩子的教育和医疗等问题可预见地将更加紧迫。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政协委员们就此积极建言献策。

  利薄责任大 九成药品没有儿童版

  施耀中委员:

  着力破解我国儿童用药难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海南省主委施耀中用一组数据直观地反映出我国儿童用药难的问题:我国现有0至14岁儿童约2.26亿,占全国总人口16.5%。全面放开二孩生育后,根据国家卫计委的预测,我国每年新增的出生人口平均为300万。但是我国现有的3500多种药品中,专供儿童使用的仅有60多种,占1.7%,而我国总患病人群中儿童占了19.3%。我国共有6000多家制药企业,仅十多家制药企业专门生产儿童用药;产品中涵盖儿童药品的制药企业也只有30多家;我国专门为儿童生产的药品不足5%,90%的药品没有“儿童版”。

  施耀中委员表示,我国儿童用药普遍以成人药品来代替,将成人剂量进行调整,这种做法加大了儿童用药的风险。我国儿童用药不良反应率为12.9%,为成人的2倍,新生儿则高达24.4%,为成人的4倍。7岁以下儿童因不合理使用抗生素造成耳聋的数量多达30万,占聋哑儿童总数的30%至40%。

  施耀中委员认为,造成我国儿童用药难有四大原因:

  首先,儿童用药法律法规缺位,没有针对具有特殊性的儿童药品进行特殊规定,导致我国儿童药品的注册和监管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可依。

  其次,现有的监管体系中没有对儿童药品的研发生产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针对儿童用药的不良反应监测和上市后评价体系不完善,在药品定价、采购方面也没有对儿童药品的特殊政策支持。

  第三,因儿童药品的研发生产要求高、周期长、成本高、利润薄,儿童专用剂型药品市场小且需求不稳定,制药企业对儿童药品研发生产的积极性不高。

  第四,儿童药品临床试验难度大,导致临床试验机构及参与临床试验的医生不积极。

  对应这四大“病因”,施耀中委员为儿童用药难开出的“处方”是:建立和完善儿童用药法律法规,可参照欧美的做法,授权食药监部门对已批准和未批准的成人药品进行儿童适应症的评估,以证明该药品在各个年龄段儿童群体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在食药监部门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儿童药品的伦理和上市后的安全性问题。

  第二,建立儿童用药研发生产的激励机制,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给予新研发的儿童药品相应期限的“市场独占权”,让其利益获得最大化的保障。

  第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设立儿童用药专项研发基金,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制药企业成立专门的儿童用药研发中心和实验室,优先将儿童专用药品研发纳入国家重大新药创制计划,加大儿童用药研究经费的投入。

  第四,建立全国儿童药品临床试验协作网络,通过全国儿童专科医院和各大医院儿科参与的临床试验,为儿科新药参数补充更多的循证医学数据。建立全国儿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分析研究儿童尤其是新生儿药品的不良反应数据,实现数据的全国共享。

  数据很惊人 出生缺陷实际发生率5.6%

  李铀委员:

  全面二孩时代进一步

  加强出生缺陷干预

  全国政协委员、成都市政协副主席李铀说,我国每年新增出生缺陷总数近百万例,约占出生人口总数的5.6%。这个惊人数据背后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在我国三级干预措施体系中,只有原卫生部于2009年出台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要求强制进行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这3项检查,其他一二级干预措施如婚前检查、孕前检查以及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目前尚无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强制进行。第二,目前我国采用的多是医院检测模式,即医疗机构对怀孕28周到新生儿出生7天内发现的出生缺陷为监测目标。但是出生7天后才发现的出生缺陷并未纳入统计范畴,导致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与实际数值差距较大,检测数据为15‰左右,实际发生率为5.6%。第三,专业机构资源和服务能力不足。第四,目前一二三级出生缺陷干预开展的各项工作均采用由需方付费的形式开展,出生缺陷患儿的治疗和康复尚未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范畴,不少人因为经济原因放弃进一步确诊。

  李铀委员表示,出生缺陷干预关系到人口健康发展。他建议制定专门法规,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出生缺陷干预支持政策,保障出生缺陷干预和各项目的实施。完善出生缺陷监测模式与干预项目,将发生率较高的出生缺陷列入强制性检测项目。另外,李铀委员还建议,落实出生缺陷干预预防专项经费保障,逐步将强制筛查中检出的出生缺陷患儿的治疗和康复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以利于新生儿筛查的自愿普及。

  名校集团化

  “一家独大”引发“马太效应”

  胡卫委员:名校集团化不是资源进一步垄断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上海市副主委、上海市教科院副院长胡卫表示,中小学“集团化”办学的实际运行情况与制度设计初衷不尽一致,存在四大问题。

  首先,名校集团化“一家独大”引发“马太效应”。由优质公办中小学校牵头组建教育集团,出发点是辐射、共享优质资源,促进教育均衡,但是不少地区用政府力量推动的公办教育集团在扩容校区、兼并同类学校、招生等各方面也因此获得了“特殊政策”支持。这类名校办的“集团”,对周边同类学校发展产生了强烈的“挤压”效应,导致一些弱势学校招生困难、发展受限,造成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局面。

  其次,追求数量“贴标签”,导致中小学集团空心化运转。有的区域教育主管部门更是将薄弱学校与优质学校强行“联姻”组建集团,这种拉郎配式的做法,忽视了不同学校办学基础、校园文化等客观差异,导致联盟学校“貌合神离”、各自为政,难以融为一体,“集团化”也因此缺乏实质性推进而流于形式。

  第三,集团管理“代行政化”,不利于政府行政职能简化。如华东某地将辖区内30多所中小学校划归为三大教育集团,集团变身为教育主管“二房东”,成为凌驾于学校之上、仅次于教育局的一个中间行政机构。

  第四,学校集团化容易变形走样,引发利益输送问题。各地中小学集团化有“合纵连横”、“自我增生”等多种方式。有的地方还鼓励名校出面创办民办学校和国际学校,使得一些公共资源某种意义上成了变相盈利的“载体”。不少公办学校的校长兼任集团所创办的民办学校理事长,涉嫌公职人员兼职取酬。有的中小学集团存在提前抢占生源现象,形成了新的择校“利益链”。

  胡卫委员建议,针对这些问题,应科学定位“龙头”学校与加盟学校的关系,在公办学校中组建集团,价值取向是教育公平与均衡,教育集团不能演变为扶持个别优势学校兼并其他学校以打造教育“高地”的行为,而应着眼于打破传统公办优质学校的资源垄断,努力构建教育教学设施、课程、师资、先进办学经验的共享互惠机制,在集团内各校辐射优质资源,促进校际共享与共同发展,整体提升各校办学质量,最终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教育改革的全面深化。(记者 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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