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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布

 

第三章 港股通股票交易

第一节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

第三十九条 【参与条件】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符合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规定的技术及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签订合同】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应当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签订港股通业务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参照适用本所有关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配合本所监管】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投资风险,督促客户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接受本所监管。

第四十三条 【协议终止港股通业务】本所会员可以按照约定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终止港股通业务,但应当对其客户作出妥善安排。

第四十四条 【单方终止港股通业务】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与会员约定发生以下情形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有权终止港股通业务合同:

(一)会员违反内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联交所业务规则;

(二)会员不配合本所对港股通交易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其他监管行为;

(三)会员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无法为客户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务;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港股通股票

第四十五条 【试点股票范围】港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二)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H股;

发行人同时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在联交所以人民币报价交易的股票不纳入港股通股票。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联交所可调整港股通股票的范围。

第四十六条 【股票调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票调入港股通股票,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予以公告:

(一)新纳入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股票不属于发行人同时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在调整生效后调入港股通股票;

(二)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联交所上市H股的,其H股在上市满30个交易日后调入港股通股票;

(三)H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A股的,其H股在A股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第四十七条 【股票调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票调出港股通股票,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予以公告:

(一)被调出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股票不属于A+H股上市公司的H股的,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后调出港股通股票;

(二)A+H股上市公司的A股在本所退市,其H股不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的,在A股退市后调出港股通股票;

(三)港股通股票发行人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自其在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其在联交所上市的H股调出港股通股票。

第四十八条 【股票名单公布】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本所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布港股通股票名单及其调整情况。

第三节 交易特别事项

第四十九条 【证券账户】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已有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的,使用现有账户。

第五十条 【交易币种】港股通股票交易以港币报价,

以人民币交收。

第五十一条 【交易日、交易时间】港股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时间、休市时间,按照联交所的交易时间、休市时间执行。其中,每个交易日的9:00至9:30为开市前时段,9:30至12:00为上午持续交易时段、13:00至16:00为下午持续交易时段。

发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特殊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港股通股票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调整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十二条 【交易方式】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限于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

第五十三条 【订单类型】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可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或者增强限价盘委托。

第五十四条 【被调出股票的买入限制】依据本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被调出港股通股票的,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该股票,但可以卖出。

第五十五条 【回转交易】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当日买入的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可以卖出。

第五十六条 【指定交易】港股通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参照本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第三方存管】港股通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参照A股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禁止融资融券】会员不得为港股通股票交易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第五十九条 【交易前端控制和禁止“裸卖空”】会员接受客户港股通股票买卖委托,应当确保客户账户内有足额的人民币资金或股票。会员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资金、股票而直接在市场上买、卖股票的委托。

第六十条 【禁止“暗盘交易”】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本所会员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联交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港股通股票转让服务。

第六十一条 【订单更改】港股通订单已经申报的,不得更改申报价格或申报数量。

第六十二条 【交易申报与成交回报】会员接受客户的港股通股票买卖委托后,应当委托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由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提交申报指令。

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联交所发送给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发送给会员,会员发送给客户。

第六十三条 【交易、交收责任】对已经达成的交易,会员和港股通投资者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

第六十四条 【停市处理】联交所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六十五条 【交易信息发布】港股通业务中股票的即时行情等信息,由联交所发布。

第六十六条 【记录保管】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第六十七条 【佣金、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交纳佣金。

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照联交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款。

第六十八条 【权益证券处理】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

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所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

港股通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第四节 额度控制

第六十九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责任】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港股通每日额度和总额度的使用进行监控,于每日交易结束后在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指定网站公布额度使用情况。

第七十条 【当日额度余额计算】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单申报+卖单成交+买单申报撤销及被拒+买单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第七十一条 【当日停止接受申报】当日额度余额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使用完毕,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单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单申报。

第七十二条 【总额度计算】港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示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已成交的买盘总金额+已成交的卖盘总金额。

第七十三条 【达到总额度时停止买单申报及后续恢复】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下一交易日停止接受买单申报,但仍然可以接受卖单申报。

总额度余额达到一个每日额度时,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下一个交易日恢复接受买单申报。

第五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七十四条 【个人投资者准入条件】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具备港股通股票交易和外汇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通过本所会员测试;

(三)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四)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投资者准入条件的调整】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 【对投资者的要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熟悉香港证券市场相关规定,了解港股通股票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第七十七条 【会员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制度】本所会员应当制定港股通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标准、程序、方法以及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会员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应当包括投资者的财务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等方面。

第七十八条 【会员的投资者教育义务】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香港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市场特点和港股通业务规则、流程。

第七十九条 【签订合同、风险揭示书】本所会员应当与参与港股通的客户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股票交易风险,并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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