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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布

“沪港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布
 
上交所公布了“沪港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中国日报网4月30日电(涂恬),来自上交所的消息,为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试点相关活动,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为此次公布的“沪港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试点相关活动,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规则适用】投资者、本所会员、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沪港通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自律管理】本所对沪港通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沪股通股票交易

第一节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

第四条 【成为本所非会员交易参与人】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所非会员交易参与人并取得交易业务单元。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享有本所会员的权利。

第五条 【申请文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申请成为本所非会员交易参与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相关批准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公司章程;

(五)沪股通业务规则、技术安排;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七)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名单,以及上述联交所参与者技术系统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说明;

(八)与沪股通有关的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基本职责】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接受联交所参与者的委托,将投资者委托联交所参与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责任。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承认交易结果,接受成交回报,对联交所参与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第七条 【风险管理】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建立沪股通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第八条 【制定联交所参与者准入标准】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制定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及其他条件,并对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

第九条 【与联交所参与者签订合同】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联交所参与者签订沪股通业务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市场服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为沪股通投资者、联交所参与者了解沪股通业务相关法律规定和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等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第十一条 【配合本所监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向客户充分揭示沪股通投资风险,督促联交所参与者及其客户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接受本所监管。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之一:申报事项变更】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按照本细则第五条向本所提交的材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更新材料。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之二:发生重大事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其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资料保存】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细则规定职责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二节 沪股通股票

第十五条 【试点股票范围】沪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上证180指数的成份股;

(二)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

被本所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即ST、﹡ST股票)和以外币报价、买卖的股票(即B股)不纳入沪股通股票。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调整沪股通股票的范围。

第十六条 【股票调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票调入沪股通股票,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予以公告:

(一)上证180指数和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调整的,新纳入的成份股在调整生效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二)上证180指数和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在被撤销风险警示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三)H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A股,在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四)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联交所上市H股的,其A股在H股上市满30个交易日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同时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A股在上市满30个交易日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第十七条 【股票调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票调出沪股通股票,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予以公告:

(一)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分股调整,被调出的股票不属于A+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的A股的,在调整生效后调出沪股通股票;

(二)A+H股上市公司的H股在联交所退市,其在本所上市的A股不属于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的,在H股退市后调出沪股通股票;

(三)沪股通股票被本所实施风险警示的,在其被实施风险警示后调出沪股通股票。

第十八条 【股票名单公布】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联交所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布沪股通股票名单及其调整情况。

第三节 交易特别事项

第十九条 【交易币种】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

第二十条 【交易日、交易时间】沪股通股票的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交易方式】沪股通股票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暂不支持大宗交易。

第二十二条 【订单类型】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只能采用限价委托,暂不支持市价委托。

第二十三条 【买入限制】依据本细则第十七条被调出沪股通股票的,沪港通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该股票,但可以卖出。

第二十四条 【禁止融资融券】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不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五条 【禁止“裸卖空”】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接受客户沪股通股票买卖委托时须确保客户账户内有足额的股票,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股票而直接在市场上卖出股票的委托。

第二十六条 【禁止“暗盘交易”】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联交所参与者不得自行撮合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本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沪股通股票转让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交易公开信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接受委托买卖沪股通股票,证券交易公开信息中公布的名称为“沪股通专用”。

第二十八条 【交易费、税】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应当按照本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经手费等相关费用,并按照内地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款。

第四节 额度控制

第二十九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责任】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沪股通每日额度和总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三十条 【当日额度余额计算】沪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单申报+卖单成交+买单申报撤销及被拒+买单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第三十一条 【当日停止接受申报】当日额度余额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单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单申报。

第三十二条 【总额度计算】沪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示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已成交的买盘总金额+已成交的卖盘总金额。

第三十三条 【达到总额度时停止买单申报及后续恢复】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单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单申报。

总额度余额达到一个每日额度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下一个交易日恢复接受买单申报。

第五节 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 【基本要求】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交易,持股比例限制、信息披露以及持股比例超限的平仓要求参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配合本所监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与沪股通投资者约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违反有关持股比例限制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联交所参与者可以拒绝提供服务,联交所参与者可以实施平仓或者采取其他制止和纠正措施。

第三十六条 【股份合并计算】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与通过其他方式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外上市股合并计算,并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针对单个投资者的平仓】当日交易结束后, 单个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对超过限制的部分予以平仓,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针对所有投资者的平仓】当日交易结束后,所有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本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向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境外投资者发出平仓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其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应当自接到联交所交易参与者通知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对超过限制的部分予以平仓。

其他投资者在5个交易日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减持的沪股通投资者可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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