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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怎样申请保障房 记者专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2013-04-24 13:25 来源:西安晚报 

编者按:2013年春季西安住博会结束后,市民对保障房“意犹未尽”,电话咨询大幅度上升。为此,笔者就市民关心的“怎样申请保障性住房”等相关问题专访了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焦健主任。

笔者:什么是保障性住房?

焦健:保障性住房,简称保障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以上四类住房也统称为保障性安居工程。

笔者: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焦健: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笔者:什么是限价商品房?

焦健:限价商品房是限定住房销售价格、限定套型面积和供应对象,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为80~100平方米。

笔者:什么是廉租住房?

焦健: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实施社会保障,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提供租金补贴或租金相对低廉的住房。

笔者:我市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是什么?

焦健:目前,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两种,即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一、城六区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我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的家庭;

3、不计算面积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不含)的家庭。

二、城六区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我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3、无房户家庭。

三、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

单身人均月收入低于738元/人·月;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77元/人·月;三人家庭(包括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15元/人·月。

笔者:我市申请廉租房的程序是什么?

焦健: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可随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为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主申请人。

社区受理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报送区住房保障中心;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审查并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审核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批,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取得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资格。

笔者:我市申请廉租房需提供哪些资料?

焦健:申请廉租房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及按要求填写完整的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四、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1、身份证及户口薄地址证明(街道办事处出具);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明或房屋拆迁协议等证明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下岗或失业人员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无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及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丧偶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笔者:我市申请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焦健: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具有我市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或长安区非农业户口。申请限价商品房的应具有我市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非农业户口。

二、我市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最新标准。

经济适用房标准:

单身人均月收入低于1818元/人·月;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667元/人·月;三人家庭(包括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15元/人·月。

限价商品房标准:

单身人均月收入低于2598元/人·月;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382元/人·月;三人家庭(包括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165元/人·月。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有房屋赠与及转让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不得申请。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商业用房或汽车等资产且单价超过15万元的(以购买发票为准)不得申请。

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公司或出资参股的,注册(参股)资金超过15万元的不得申请。

七、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

八、申请人年龄单身(未婚及离异、丧偶独身)应在25周岁以上,且不得超过70周岁。在校学生及现役军人不能作为申请人。

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笔者:我市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审核的程序是什么?

焦健:一、社区调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公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市房管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安局车管所、户籍处、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六部门终审、公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笔者:我市申请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焦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向户籍所在社区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在封面正确勾选保障类型的《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四、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年龄应满25周岁,提供未婚(未再婚)证明。

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七、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由现住房所在地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证明)

八、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笔者: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有什么区别?

焦健:一、保障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为我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限价商品房的保障对象为我市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二、保障对象户籍要求不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应具有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或长安区的非农业户口。限价商品房的申请人应具有城六区非农户口,不含长安区。

三、保障对象应符合的收入标准不同。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应符合的标准不同。限价商品房的标准要比经济适用房的收入标准高。

四、土地来源不同。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为划拨方式取得,而限价商品房的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

五、销售价格确定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是在开发企业办理销售(预售)许可证之前,由市物价部门确定。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是在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前,在土地招拍挂文件中确定。

六、销售价格不同。经济适用房因为土地成本低(不含土地出让金)以及开发商利润受限制(3%),它的销售价格低于限价商品房。

七、准购面积标准不同。经济适用房在购买资格审批时,根据家庭人口核准购房建筑面积,而限价商品房没有准购面积。

八、退出条件不同。在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5年内,两类保障性住房的要求是一样的,即不得出租、出售、抵押、出借、继承,或者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自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5年后,经济适用房在按照政府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前,仍然不允许发生前述行为。而限价商品房在5年后,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即可以出租、出售、抵押和继承,但出售后,不得再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笔者:市住房保障中心如何公示申请人相关信息?

焦健:一、市住房保障中心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通过西安市房产资讯网(www.xafgj.gov.cn)、西安市房地产信息网(www.800j.com.cn)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

二、对公示期内有投诉的,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民政、公安、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以及区县政府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公示后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的,在《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加盖“西安市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审核专用章”。

笔者:持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审核表可以购买限价商品房吗?

焦健:可以持审核通过并在有效期内的经济适用房审核表,直接购买限价商品房,不须另外单独申请。

户口在我市长安区的经济适用房申请人,不可以持审核表购买我市的限价商品房。

笔者:骗购保障房或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如何处理?

焦健:《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对象有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取消保障资格,收回保障性住房,被取消资格的保障对象在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笔者:购买保障房是否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按揭商业贷款?

焦健:购买保障性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个人可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示准予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相关规定。

笔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对超购住房建筑面积部分有哪些相关规定?

焦健:申请人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超过批准的建筑面积,必须就超出面积向市财政部门补交差价款,差价款单价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计。差价款补交后,方可办理购房证及产权登记手续。购房人所交差价款,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代收,所收费用上缴市财政(已补交差价款面积部分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按商品房对待)。

笔者:保障房产权登记的规定是什么?

焦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属购房人,《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已补交差价款部分的相应建筑面积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按商品房建筑面积对待。

购买的限价商品房住房所有权属购房人,《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分别注明限价商品房、土地性质为出让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笔者:保障房价格如何确定?

焦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在销售时明码标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按照《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限价商品房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在销售时明码标价,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5%的幅度内确定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照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笔者:我市保障房主管部门的办公地址及电话?

焦健:一、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西大街116号《房产交易大夏》1203房间,电话87618627。

二、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设在西大街116号《房产交易大夏》七楼,有关部门的电话如下:

1、经济适用房管理科 709、710室

电话 87629265 87619420

2、限价商品房管理科 702室

电话 87619987

3、廉租住房管理科 711室

电话 87619419

三、西安市有关区住房保障部门咨询、监督电话:

1、新城区住房保障中心

电话 87424250

2、碑林区住房保障中心

电话 85350417

3、莲湖区住房保障中心

电话 87621992—8032

4、雁塔区住房保障中心

电话 85215074 68523470

5、灞桥区住房保障中心

电话 83546776

6、未央区住房保障中心

电话 86272174

7、长安区住房保障中心

电话 85293381

8、高新区保障房中心

电话 88333728

9、经开区住保办

电话 86523464

10、曲江新区住保办

电话 68660191

11、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电话 85268412

12、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电话 88360286—8305

13、碑林区人才交流中心

电话 82487858

14、高新区人才交流中心

电话 88333842

15、经开区人才交流中心

电话 86517869 86537322

16、曲江新区人才交流中心

电话 89132239

17、航天基地

电话 85688771

笔者:我市各开发区管委会辖区社区居民及落户在各级人才市场人员如何申请保障房?

焦健:一、户籍在我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管辖社区的居民申请保障房,由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即由户籍所在社区调查,社会管理部门初审、公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公示,市住房保障中心终审、公示后,可取得保障房资格。

二、户籍关系在各级人才中心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由本级人才中心初审、公示,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中心复审、公示,市住房保障中心终审、公示后,可取得保障房资格。

通讯员 但丁 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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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标签: 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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