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了《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两个《决定》)和《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两个《决定》和《通知》的背景。
答:2012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把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统筹安排和总体部署,保险中介方面针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兼业代理机构、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先后下发《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12〕3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通知》(保监中介〔2012〕693号),暂停部分保险中介机构行政许可。此后,中国保监会密切关注市场各方反应和业务发展情况,认真总结保险中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提高门槛、优化结构、引导专业中介规模化发展的总体思路。两个《决定》和《通知》巩固了前期工作成果,进一步完善了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明确了后续相关政策,并与相关法规保持衔接和一致。
两个《决定》对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做出了原则性规定,《通知》是两个《决定》在操作层面上的细化和具体,与两个《决定》相配套。
问:请简要介绍保险中介市场准入政策调整所取得的效果。
答:2012年,中国保监会暂停了部分保险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仅允许汽车企业、银行、邮政、保险公司设立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政策调整力度虽然比较大,但市场和业务发展不但没有受影响,反而稳中快进,发展更健康。 一是保险中介市场保持平稳运行。2012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促成的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0.76%,经营收入同比增长20.44%。 二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增量质量明显提高,注册资本金同比增长45.19%,设立申请数量仅为2011年全年的13%。 三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结构呈优化调整趋势。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1678家,同比减少113家;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92家,同比增加60家。以上充分说明政策方向对头,政策衔接和工作节奏把握得当,各方面对此也都给予非常正面的评价。
问:两个《决定》和《通知》关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要求的整体考虑是什么?
答:根据两个《决定》,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通知》进一步明确,允许汽车生产、销售、维修和运输等相关企业设立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这“一高一低”充分体现了监管的政策导向。
一方面,要提高门槛、引导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模化发展,促进保险中介市场主体结构优化。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专业中介公司数量,特别是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数量已经不少,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不是数量问题,而是质量问题。从增量入手逐步提高保险中介发展质量是有效途径。所以,在总体原则上,要求新设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支持引导兼业代理保险业务走专业化道路。目前,有3万多家汽车企业兼业代理保险业务,是兼业代理专业化的重要领域。允许汽车企业投资设立较低注册资本要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是推动兼业代理专业化的一项“疏”和“进”的具体措施。当然,也要兼顾政策公平,这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不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问:《通知》对市场现有注册资本金不足5000万元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有怎样的政策考虑和安排?
答:此次政策调整后,市场上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有三类:一类注册资本金200万元—1000万元,一类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5000万元,一类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保险经纪公司也有两类:一类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5000万元,一类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对于那些在两个《决定》颁布前设立的注册资本金不足5000万元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基本原则是在依法行政、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加强引导,体现政策公平。对这些机构不强制要求一次性增资,他们可以在现有状态下继续经营,也允许在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已经设有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但是这些机构如果要在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设分支机构,其注册资本金应增至5000万元。这样既保持市场稳定,不对保险业务发展造成冲击,也力求做到政策平稳过渡,有利于市场稳定。
问:何时继续全面受理和审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申请?
答:《通知》已明确要求各保监局依法全面受理和审批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的设立申请,并且投资主体不受限制。
保险中介市场准入一直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研究完善过程中我们也不改以上初衷和立场,尤其强调要明确政策导向、坚持依法行政、保持市场稳定、做到稳妥渐进。目前,《通知》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做了一个阶段性总结和梳理,实施后仍然可能会遇到新问题、新情况。我们仍将密切关注市场各方面的反应,根据市场实际和监管需要以渐进稳妥的方式研究完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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