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的真面目
近来,有关国内将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话题引起了业界的热议。缘由则是央行在前不久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中表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条件已经具备,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看来,存款保险制度落脚中华大地是毫无疑问的了。不过,这个制度并不像想象的那样好,实践中也不会给我们带来期待中的实惠。
存款保险制度的身世并不复杂,它起源于美国1929-1933年大危机时期,至今不过80年的历史。由于大量的信用交易,1929-1933年的股市大跌引发了银行危机,致使许多银行倒闭,引发银行储户的挤提。为了防止类似现象重演,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主张对金融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实现分业经营,其中包括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提供保险——即一旦某家银行破产,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由该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偿还给储户。这就有效地避免了储户听说银行会破产而蜂拥前去挤提,从而保障了银行体系的稳定。
理论上,保险能起到“减少风险、化解风险、保障后续”的作用,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不会因为风险过大而影响后续经济活动。因为其基本逻辑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风险规避机制。比如,现在风行的汽车保险、人身意外保险以及人寿保险等确实起到了化解风险的作用。历史上,由于保险业的崛起,航海探险、跨洲贸易、商业交易才得以生生不息,蓬勃发展。可以说,保险业极大地促进了经济贸易与社会的进步,是现代经济的加速器与润滑剂。
然而,存款保险与上述一般的商业保险在机制设计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美国的存款保险公司是政府机构,强制银行参加。这样,在投保方面,存款保险的直接投保人不是储户,而是银行,即银行根据自己的储蓄存款量按照保险费率的要求缴纳一定的保险金。这样会产生两个明显的后果。
一方面,对银行而言,由于参加了存款保险,银行敢于冒更大的风险去从事原本应该谨慎的营生。为了吸纳更多的储蓄,它会提高存款利率。对于放款,它的严谨性与风险意识也会淡化,对于贷款者的经营素质与项目风险的审查不会像过去那样严谨。因为,保险之下,“大锅饭”体制为银行不规范经营提供了缓冲机制,刺激了银行的冒险精神与“搭便车”意识。这就是信息经济学强调的“道德风险”以及道德风险增大之后的“逆向选择”。
另一方面,对于储户而言,这样的保险并没有与储户的自身情况及储蓄额挂钩。也就是说,保险与否以及保险金的多少不影响储户的直接利益,即不同的储户享受同样的存款待遇。储户不会谨慎挑选安全性高的银行,只选择利息率高的银行。存款利息高的银行会吸纳更多的存款,其贷款规模也会相应扩大,最后的经营利润也会水涨船高。如果有些银行不这样放开,还是一如从前那样谨小慎微,其结果正好相反。当然,这样的可能性只会停留在理论上,不会出现在实际生活中。银行之间的竞争会迫使所有的银行规避严谨的风险考量而做出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轻率的行为选择。
但是,就银行而言,相对于过去的无保险状态,有一点非常清楚,那就是银行的经营成本多出了一块。这一块还得要银行自己消化。政府机构性质的保险公司的生存基础就是政府拨款与银行上缴的保费。其结果是财政支出的增加与银行经营费用的上升。财政支出缘于税收,这无疑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而银行经营费用的上升只能以银行自身的经营去消化,银行要么降低存款利率,要么提高贷款利率。这样一来,不是损害了储户的利益,就是损害了贷款者的利益。因此,整体而言,保险的经济后果还是要靠民众与市场去承担。与过去的无保险状态相比,唯一能够确证的就是社会为此多支付了一大块成本。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中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即只为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提供保险,10万以上的存款不在保险之列。这种设计明显来源于当时的经验与直观感觉,小储户人多势众,一旦出现经济动荡,便包含极大的社会能量与危害性。只要稳定了他们的预期,保障了他们的利益,社会便会安稳下来。不过,这种考量,明显有违社会公平原则,损害了大额存款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没有银行存款的人或其存款银行没有发生经营风险的人的利益。
其实,自1934年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来,美国的经济危机与银行危机接连发生,并没有消失,但存款保险制度发挥的作用几近于无,非常有限。最近的例子是2008年的次贷危机,雷曼兄弟、美国银行、美国国际集团等金融巨鳄受到冲击,美国金融体系摇摇欲坠,但存款保险机制也只能袖手旁观。2008年危机时,美国政府将法定保险上限提高到25万美元。但全美国有4.5万亿存款处于保险中,而相应的保险资金仅450亿,可谓杯水车薪,徒具形式而已。
可以说,80年的历史告诉我们,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什么先进有效高明的机制,是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这个特定时代的特定产物,是应急之作。虽然这种机制一直延续下来了,但其不仅理论上缺漏严重,难以自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很多,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至于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以什么面貌出现,我们目前不得而知。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使不以政府机构,而是以商业保险公司的形式出现,也会出现与美国差不多的结局。因为,影响其结果的基本因素已经内含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商业公司,我们都无法规避“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可以说,现今推行存款保险制度,颇有拾人牙慧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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