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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人猝死增多 保险空白添遗憾

2013-05-21 10:37 来源:金融投资报

本月13日奥美广告公司北京分公司一名年仅24岁的员工在上班期间猝死。仅仅两天后,又一名就职于搜狐旗下一家游戏资讯网站的24岁员工在上班途中突发心脏疾病去世。这两起年轻人猝死事件再次引起网民的强烈关注,大家纷纷感叹当下年轻人工作、生活压力过大,渴望减压。

年轻人猝死的消息引发网民关注,“过劳死”成为热门话题。不少网民抱怨称自己也处于高强度的工作中。“两眼一睁,忙到熄灯。有时,不是不愿停下来,而是根本没有喘口气的时间。”一位名叫“风雪钓客”的网民对自己身体健康情况也表示了担忧。

据记者了解,年轻人猝死的事情已发生过多起,近几年媒体频频曝出类似事件,广告、IT、媒体、会计等行业工作者甚至成了猝死高危人群。如何在“压力山大”的时代,求得事业与健康的平衡已成为社会问题。

>>>健康是“金”保障需专项金

“这是我理赔客户中非常年轻的一位客户,出险让人非常意外。”中德安联代理人杨光在介绍其一位患病客户时说,“王小姐于2009年12月购买了‘安联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5万元。今年2月中,王小姐突感到面部不适,到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患腮腺粘液表皮样癌,医生建议需要立即进行肿瘤切除手术。王小姐一边在接受治疗,一边还在担心自己的医疗费用,包括后续的治疗、用药、化疗等等,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如果没有购买这份保险,很难想象会给家庭造成多大的经济压力。”

据医学专家介绍,癌症疾病保守的治疗费用少则几万,多则超过10万,而如果希望采取更好的治疗手段,往往要超过30万以上。不难想象,这对于大部分年轻人来说是无力承担的。

中德安联的保险专家提醒年轻人,小病的就诊费用对于年轻人来说不是问题,依靠社保、单位医保可以得到很好的支持。但重大疾病的风险不容忽视,病来如山倒,必须要有充足的准备金支持最有效的治疗,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是为健康加“金”的最好选择。

>>>猝死不在意外险理赔范畴

既然保险业人士认为意外险不该赔“猝死”,那么保险合同里面是否都注明了呢?记者对中国人寿、人保财险、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四大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显示,几乎每家的意外险产品都没有将猝死作为保险理赔的责任范畴,对此,中国人寿的客服人员表示,猝死是疾病导致的,跟意外没有关系,所以不赔。

保险人士表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这里的身体是指被保险人的自然躯体,不包括假肢、假牙、假眼等人工安置的非天然部分。这里所指的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灾害事故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而所谓外来的,指伤害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如机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压以及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损伤及酸、碱、煤气毒剂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学性损伤。这些外来的因素需致人体外表或内在留有损害迹象。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砸压等引起的伤害、死亡则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长期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工作造成身体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如长期在恶劣环境下工作造成的职业病与突发偶然形成身体的伤害是有区别的,前者不属于伤害保险的范围。所谓非本意的,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伤害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质疏松导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发性肝炎,均为疾病所致的伤害。

只有以上四要素对构成意外伤害缺一不可,对认定伤害保险事故时必须同时满足要求。

通过上述的意外险定义及解释,记者发现猝死虽然属于突发的,非本意的,但由于不是外来的,更不是非疾病导致的,所以不符合意外险定义。

>>>重疾险不能不买

保险理财师提出,一般来讲,死亡有两种:一种是意外死亡,另一种是疾病死亡。猝死是疾病死亡,属于寿险,一般保险的年金保险和重疾保险都包括寿险的身故责任,所以会获得赔付;另外,如果猝死的客户生前买过定期寿险和疾病死亡保险,也能获得赔付。尽管如此,重疾险的保险责任根据重疾险类别的不同而不同,重疾险一般分为“提前给付型”和“额外给付型”。“提前给付型”重疾险在发生相应保险事故,经医院确诊后立即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且相应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同等减少。而“额外给付型”重疾险在发生相应保险事故并经确诊后,需经过固定天数的“生存期”后仍生存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不对主险保险金额产生影响。“额外给付型”重疾险的“生存期”一般为30天,例如,安邦人寿“附加安泰1号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中就规定,在罹患合同所规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且在确诊后30天仍生存的,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这里的30天就是“生存期”。

保险理财师总结到,尽管“猝死”的病因可能属于重疾险规定的重大疾病类别,但是在发病1小时内死亡不符合"额外给付型"重疾险规定的生存期条件,因此“额外给付型”重疾险不会赔付重疾保险金,如果“额外给付型”重疾险包含死亡责任,则会赔付死亡保险金。

而在“提前给付型”重疾险保险责任中,如果被保险人猝死,按照身故责任给付的保险金与按照重疾保险责任加身故责任给付的保险金是同等的,因为提前给付型重疾险在支付重疾保险金后身故保险金或满期金会同等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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